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精神,市综合执法办研究起草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完善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情况较为紧急,现征询时间缩短为2025年3月5日-3月14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张舒欣,联系电话:0580-2589623,电子邮箱:942751475@qq.com,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邮编:316021。 附件:1.关于《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2.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附件1
关于《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质效,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办牵头起草了《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2024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4年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规范涉企执法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开展专项行动。同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定。2025年2月17日举行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政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服务的暖心增强企业的信心。 省委省政府始终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提上重要议程。省委书记王浩在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做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省长刘捷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开春第一天就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全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进一步释放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成色的鲜明信号和坚定决心。2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省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质效,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 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启动《实施方案》起草工作;我办牵头开展聊天式调研,先后到新城商会、市工商联、舟山医院肿瘤综合治疗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邀请建筑、商贸、餐饮、船舶修造、水产加工等不同领域的企业代表参与座谈,全面了解舟山市涉企行政执法情况,广泛收集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调研走访海中洲国际大酒店、浙江金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森森集团,听取3家企业反馈的行政检查问题,并进行及时答复,为起草工作积累基层素材。 2025年2月20日,我办专题研究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省办《实施意见》具体举措;2月25日,我办与市司法局就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省办《实施意见》具体举措进行研究磋商。2025年3月4日上午,相关市领导研究改革工作例会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会方案,听取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省办《实施意见》具体举措;同日下午,我办负责人赴县(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调研,听取意见建议。 3月上旬,我办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3日、3月14日两次向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功能区征求意见。共收集到44个部门的反馈意见,其中33个部门无意见,11个部门提出意见建议14条,8条予以采纳,另6条意见经解释说明后不予采纳,相关部门表示认可。3月5日至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汇总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实施方案(送审稿)》已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 三、起草依据 1.《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三大部分。 (一)总体目标。参照省里提出的目标,结合舟山实际,提出全市到2025年12月、2026年12月两个时间节点工作目标: ——到2025年12月,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6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6年12月,分级分类监管更加精准,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80%以上,“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行政执法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提出5方面12项工作任务。一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厘清行政检查主体职责,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二是优化入企行政检查方式。推广非现场检查,推行行政指导服务,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三是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协调。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深化“综合查一次”模式。四是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行政检查标准,严格实施行政检查程序。五是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力度。畅通涉企检查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 (三)工作要求。提出“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等三项工作要求。 五、方案特点 舟山市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办《意见》、省办《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求,聚焦打造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开放环境,提出工作举措。总体上有三个特点。 (一)突出执法温度,推动包容监管、增值服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隐患发现难、法律法规不熟悉问题,着力拓展监管服务功能。一是推广“预约式”指导服务,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涉行政执法领域高频需求、大宗商品储运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餐饮业、建筑工程、交通、港航、油气贸易等领域指导服务主题场景,开展证前业务指导、事中合规指导、事后整改指导。二是依法免罚轻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规范引导企业健康发展。三是全面推广涉企行政执法“三书同达”制度(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行政合规指导建议书》),前移信用修复、合规指导关口,杜绝一罚了之、以罚代管。 (二)加大统筹力度,推动精准检查、协同检查。针对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依法梳理监管职责和入企活动事项,加大行政检查计划任务统筹力度。一方面,以“条抓块统”为原则,深化“综合查一次”模式。统筹单部门内部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并统筹本部门行政检查工作,实施“市监查一次”等改革,减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持续推行休闲船艇监管等“一件事”机制,开展行政检查“一件事”集成,建立涉企检查定期计划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跨部门联合检查。另一方面,强化数字赋能。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开展线上监管和远程监控,减少上门检查次数;建立数字化模型,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提升计划统筹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三)提升执法透明度,推动多元共治、一体协同。针对企业堵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动态掌握企业不合理负担。一是实施亮码检查,鼓励企业扫码评价,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让监管执法全程可感可溯。二是主动倾听企业呼声,实施为基层减负企业观测点“543”工作机制,收集行政执法监督观察点、12345热线、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渠道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列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更为精准有效监督。三是引入纪检监察监督,以“监督的再监督”倒逼履职尽职,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2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质效,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涉企行政检查多头重复等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规范检查活动、优化检查方式、强化检查监督,加强依法行政,努力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影响最小化、服务效益最优化,为助力实施“985”行动、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提供法治保障。 ——到2025年12月,行政检查计划更加规范,行政指导更加高效,执法监督更加有力,涉企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计划检查率达到95%以上,亮码检查率达到95%以上,“综合查一次”的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50%以上,全市多头重复随意检查等扰企问题发生率明显降低,行政检查质效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不断增强。 ——到2026年12月,规范有效的涉企行政检查机制更加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更加精准,涉企执法服务并重模式持续推广,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80%以上,“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行政执法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1.厘清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职责。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2025年3月底前,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条件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及时清理相关主体信息。市县乡三级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或者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和组织(含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和组织),均纳入公告、清理范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2.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本行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事项清单应逐项列明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协同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及时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要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优化入企行政检查方式 3.推广非现场行政检查。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行政检查,提升问题前端感知、监测预警能力。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经济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责任单位: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4.推行“预约式”指导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发展全链条的涉行政执法领域高频需求以及地方发展需要,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预约式”指导服务。建立完善餐饮业、建筑工程、交通、港航等领域指导服务主题场景清单,构建企业线上线下“预约点单”、政府上门“组团服务”场景。统筹审批、监管、执法资源力量,加强涉企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联合指导力度,构建涉企诉求高效闭环解决机制,对一般性问题现场帮助整改;对复杂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研究,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风险点,制发行政合规风险建议书,引导企业同步整改。对需要整改的,由企业作出合规承诺。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回访。(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5.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协调 6.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各行政机关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报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报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所涉及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任务,并报送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7.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发起、参与职责,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开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8.深化“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模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协调并统筹本部门计划和任务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综合考虑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长、检查频次等因素,按照“应跨尽跨、能跨尽跨”要求,加强对检查计划及具体检查任务的统筹,提出联合检查的建议,明确发起和参与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配合。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依托省统一平台,建立数字化模型,进一步提升计划统筹的精准性和高效性。(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严格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程序 9.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要妥善处理好分级执法和属地监管的关系,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对下一级负责的企业开展抽查性质的执法检查时,应采用与下一级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的方式。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10.严格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8月底前,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细化明确本行业本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及其内容实施的合法性要求,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其他事项要在2026年底前完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11.严格实施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通过省统一平台赋予“行政行为码”。开展现场检查时,要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和行政检查通知书,不得无码入企检查。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批的,在检查任务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并赋码。鼓励企业扫码评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辅助人员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 (五)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力度 12.畅通涉企检查投诉举报渠道。优化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做好投诉线索受理与核查反馈工作,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观察点和联络点,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动倾听企业呼声,征求涉企检查建议,提升涉企执法监督质效。要强化数字赋能,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好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13.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组织开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压实各行政执法主体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形成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与执法部门内部条线执法监督合力,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检查多头、重复、交叉、随意、低效及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加大行政检查监督力度,对接到有关行政检查行为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机关立即改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把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要持续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等手段,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新成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感受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