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现公布《舟山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或发送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2月13日-2025年3月14日

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57号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北419室

邮编:316021

联系人:徐健智 

联系电话:0580-2299710

附件:舟山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舟山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零售药店包括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下同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发布和运用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乙类非处方药专营企业除外。  

 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是评定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必要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遵纪守法信息:零售药店因药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或受到司法裁判等信息。

(二)主体责任落实信息:零售药店办理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合规情况;经营活动中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持续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情况;落实药品追溯责任情况;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等情况。

(三)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配合监督检查、质量抽检及风险处置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信息:零售药店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具体包括经核实的药品质量相关投诉举报处置、社会舆情管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公共信用评价等情况。

(五)正向激励信息:主动采取自律措施有效保障药品质量情况,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奖励,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及公益、民生项目等情况。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收集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相关信息的行为。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由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采集,原则上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后15日内完成采集。

涉及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外部信息的,主要通过政府统一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公共大数据平台、相关部门正式文件、裁判文书、行政决定等渠道采集。

零售药店应主动配合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

 零售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提交证明材料。

零售药店主动申报的正向激励信息,应为企业本年度发生的相关内容,并于当年1231日前提交证明材料;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证明材料20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与分级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根据药品质量安全设置信用评价指标,按照遵纪守法、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5个方面进行赋分。

零售药店信用分值设置和赋分规则按照《舟山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十一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定,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次年1月底前完成评定并报送市局。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示结果,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公示  

十二 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按照以下分级标准判定信用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850的,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800且<850的,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750且<800的,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700且<750的,为D级;

(五)信用评价分<700的,为E级。

十三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一)因药品质量相关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因药品质量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三)造成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

(四)其他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当年不予评定信用等级的情形包括:

企业当年的监管信息未达到规定数量的;

新开办企业经营时间不满六个月的;

当年经营不满三个月的;

)当年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行政立案、公安的属于刑事立案),但尚未办结的。

因第项情形当年未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如下一年度内案件办结的,可以对该企业上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补评。

第四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信息类型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自相关信息认定之日起算。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正向激励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遵纪守法信息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严重失信惩戒期限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果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因被撤销或纠正的,应及时纠正相应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零售药店应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修复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零售药店申请开展信用修复审查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五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零售药店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必要时可向同级其他行政相关部门推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为A级的零售药店,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法、科学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

(三)其他可给予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BC级的零售药店,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B零售药店可视情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D级的零售药店,依法加强监管,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 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级别为E级的零售药店,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可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或行政指导;

(二)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表扬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六章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 零售药店对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作出信用评价起60日内,向信用信息采集或作出信用评价决定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第二十 信用信息采集或作出评价决定的单位应自收到零售药店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 办法舟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序号

一级指标

基准分值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方法

数据来源(数据提供单位)

责任单位

1

遵纪守法

220

行政处理

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5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按照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本二级指标项下,案件信息应在结案后使用,同起案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存在多起案件的,分别予以扣分。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其他行政管理(执法)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1.被处以罚款、没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2.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不予扣分。

1.-150/

2.不扣分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被限制从业、罚款、没收收入、责令解聘或吊销执业证书的。

-150/

4

主体责任

310

许可备案报告事项管理

未按规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50

1.企业基准分值为310,即按照二、三级指标从31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本二级指标项下,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执法结果进行确认;

3.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提供药品经营柜台、摊位、发票,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

-150

6

行政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办理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50

7

未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或在未报告的网络载体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

-150

8

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方式经营药品、或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经营药品和储存药品的。

-150

9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150

10

信息报告

存在瞒报有关信息的。

-150/

1.企业基准分值为310,即按照二、三级指标从31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 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

存在漏报有关信息的。

-50/

12

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的情形。

-20/

13

风险管控

对已识别的风险未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5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

药品经营过程控制、质量控制记录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0/

15

药品追溯

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并开展追溯工作的。

-5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

监督管理

220

配合检查

拒绝、阻扰监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10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本二级指标项下,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执法结果进行确认;

3.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其他行政管理(执法)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7

监督检查

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

-15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存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3.本二级指标项下,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8

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中,存在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10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存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3.本二级指标项下,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4.同一次检查中同时存在序号17情形的,本条指标不再重复扣分;

5.在同一个自然年内多次检查中存在序号18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

19

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缺陷在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5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存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3.本二级指标项下,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20

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主要缺陷的。

单次现场检查存在的主要缺陷不满3条(含3条)的不扣分,主要缺陷超过3条的,自第4条起,每增加1-1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存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3.本二级指标项下,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4.同一次检查中同时存在序号1718情形的,本条指标不再重复扣分;

5.在同一个自然年内多次检查中存在序号1819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

21

风险处置

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销售等控制措施的。

-100/

1.企业基准分值为22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22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存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2

因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的。

-50/

23

质量抽检

零售药店原因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质量抽检中存在不合格情况的;零售药店免于处罚的,不予扣分。

-50/批次

24

社会责任

150

举报投诉

存在与药品质量有关的投诉举报被查实的;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内容非企业造成的,不予扣分。

-25/

1.企业基准分值为15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150分起扣分,扣完为止;

2.存在本二级指标项下行为且同时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遵纪守法一级指标相应条款予以扣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5

社会舆情

1.零售药店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降低舆情影响的。

1.-80/

2.-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6

企业公共信用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


发展改革委

数据局

27

正向激励

0

企业自律

企业主动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试点、民生实事项目如低价药柜、海上幸福药素等

+30/·

企业基准分值为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0分起加分,加分上限为100

企业自主申报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8

管理创新

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有创新成效且具备一定推广价值,被省、设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30/

企业基准分值为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0分起加分,加分上限为100分。

29

荣誉奖励

企业取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药品质量安全荣誉奖励的。

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50分、+30分、+20/·

1.企业基准分值为0,即此项二、三级指标从0分起加分,加分上限为100分;

2.企业年内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荣誉奖励的,分别予以加分。

备注:1.企业信用总分按1000分计。

2遵纪守法”“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社会责任按照各自一级指标基准值起算,信用起始总分为900分,即每家企业自900分起依据相应二、三级指标进行扣分。

3.经审核同意进行信用修复的,清除扣分值的50%

4.信用信息已纠正的,不再扣分。


 


征集部门:舟山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02-13 截止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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