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岱山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年是“十四五”实施的收官之年,为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编了《岱山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岱山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
      如有意见及建议,请通过本平台下方“我有建议”提交,或将意见建议书面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2356037075@qq.com
或寄送至岱山县高亭镇衢山大道609号,联系人:周奇达,联系电话:0580-4486361。征集意见日期为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
                                                                           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8日


岱山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切实做好岱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一、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努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同深化改革、海岛开发及工程建设相结合,做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统一。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对全县地质灾害点和隐患点按轻重缓急分期治理,近期治理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优先安排危险性大的灾害点治理;远期治理突出超前性和指导性;做到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局部治理和区域环境治理相结合。

(四)治理责任与灾害隐患点诱发原因相挂钩的原则。对因自然原因引发的自然灾害及隐患点原则上由政府、集体组织治理,对人为活动引发的由引发人治理。

二、确定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

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自然因素、人为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认定,并确定治理责任单位。

三、项目资金管理与预算安排

(一)地质灾害防治基金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管理。在县财政局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筹集和使用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资金的审批和管理,项目的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参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其中

1.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县政府、乡镇政府、 村集体共负担,具体为县政府负担65%,乡镇政府负担20-25%,社区(村)级负担10-15%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 “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等引发人承担并负责治理。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认定、工程的实施、验收、管理和维护

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应急调查,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治理责任单位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一)应急排险项目:

1.对于可以通过清坡、回填压脚、填埋裂缝简单支挡或支护锚网、喷砼、护坡、挡土墙,以及修筑截(排)水沟等简易措施消除危害,且工程造价一般在10万元以下,作为应急排险处置。

2.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排险处置的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核实确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应急排险方案后组织具有相应工程实施能力的单位或者人员实施。

3.应急排险处置完成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派人参加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应急排险处置的日常维护由受益单位(或个人)负责,无直接受益单位(或个人)的,由社区、村指派专人负责。

(二)常规治理工程:

1.危险区域较大,且工程造价一般在10万元以上,应实施常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常规治理工程方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及招投标和工程监管。

3.常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初步(交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应经过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期间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开展竣工验收。其中直接工程费用(工程中标价)30万元以下的,可以简化有关程序,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合格后,常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单位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管理维护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对工程及其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保护,并形成维护保养记录。

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应急排险项目:每年汛期后,第一时间开展汛后核查,并根据规范实施应急排险项目。项目完成后根据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结算审核报告等材料确定各乡镇投入的排险资金,并于第二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二)常规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场施工后,各乡镇提出拨款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工程中标价的60%作为前期款,向县财政申请并拨付给各乡镇;项目通过初步(交工)验收后,根据合同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工程结算报告等拨付剩余尾款。

其他

(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需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

应急排险项目涉及锚网、喷砼、护坡、挡土墙等工艺的必须聘请监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岱灾防办〔2025〕1号-关于征求《岱山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征集部门:岱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08 截止日期: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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