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苍南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27日至2月26日。 二、联系科室及方式:苍南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董玲月 联系电话:0577-68881822 三、通信地址: 苍南县行政中心418室 四、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357541786@qq.com)、传真(0577-68881822)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苍南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月27日 苍南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实施我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苍南县范围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价格。 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我县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含L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执行0.75元/立方米;修正价格为周期内因未到达价格联动条件而产生的每方天然气的盈利或亏损。 三、价格联动周期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一个周期,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 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 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变动幅度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修正金额累加或抵冲。 五、配套措施 1.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控时,由苍南县发改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2. 各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将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以决定不实行价格联动。 3. 修正价格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 4. 各燃气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苍南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平稳实施。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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