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难的问题。我局起草了《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婺江东路66号望门楼东四楼金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造价管理科收,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zjzzj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5日。

联系人:刘斐,电话:82313322

 

附件: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6日

附件

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难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合同条款约定内容

(一)施工合同

1.竣工结算资料提交时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承包人自收到补充资料函之日起14天内补充欠缺资料,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8天。超过规定时限补充的结算资料,原则上不予认可。

2.结算审核时限的约定:合同中对结算审核的完成时限进行约定,如未约定的可参考表1。以约定的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明确对审核结果是否要进行复核或重点检查,未明确的一审即为终审。

表1   工程结算审核时限表

                                            单位:日历天

序号

项目类型

1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下

1亿元以下

5亿元以下

5亿元以上

1

工程结算审核

30

60

90

120

150

注:从收到完整的项目资料之日起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3.审核结果确认的时限约定:发承包人对审核结果的确认时限,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限对审核结果未完成确认或未提供充分结算依据和佐证材料的,视同认可。

4.变更估价确认的时限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提交变更单。承包人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变更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在收到变更单(重大变更除外)后28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重大变更的金额、确认程序和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5.价格签证确认的时限约定:暂定材料价、暂定综合价、无价材料(设备)等价格签证应在使用56天前报送发包人,报送资料应满足发包人组织询价或招标的需求。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确认或提出意见,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6天。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收到签证单后7天内未提供充分佐证材料和意见的,视为认可。

6.技术经济资料确认的约定:经授权的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7.无争议部分的约定:对无争议部分价款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争议事项和涉及金额,支付比例不低于无争议部分审定价的90%。

8.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结算资料的约定: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二)监理合同

1.签证时限的约定: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单、签证单后14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对变更签证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

2.资料真实性的约定:监理人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施工是否一致负责,对隐蔽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对竣工图和现场实际是否一致负责,对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图纸或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要求负责。

3.结算审核工作的约定:监理人应配合结算审核工作,限期回复咨询企业提出的查询内容,回复时间不得超过7天,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审核时限的约定:形式性审查完成时限,约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审核初稿完成时限,按不超过审核工作完成时限70%控制;结算审核工作完成时限,可参考表1。

2.一次性告知时限的约定:自接收资料之日起7天内完成资料的形式性审查,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人欠缺的资料。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资料,确需补充资料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欠缺的资料如未能一次性告知,审核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补充资料的确认约定:承包人在规定时限28天后仍未提供补充资料,且会引起审核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经委托人同意后咨询单位可将审核项目退回委托人,待承包人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送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4.审核质量的约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方法及审核质量要求。审核质量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按以下标准评价:单个子目误差率±10%及以上的子目数量占所有子目数量10%以上(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除外);审核造价1000万元以下,综合误差率3%以内;审核造价10000万元以下,综合误差率2.5%以内;审核造价10000万元以上,综合误差率2%以内。

  1. 结算资料审查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

  2. 咨询企业对发包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咨询企业在接收资料之日起7天内,完成资料完整性、有效性的形式性审查,向委托人出具补充资料函,一次性书面告知欠缺的资料。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资料,确需补充资料的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咨询企业在约定时间内进行详细审查,形成审核初稿报送委托人。审核初稿包含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审核结果及详细审查后需要补充的计量计价依据。

  3. 发包人对承包人一次性书面告知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企业的补充资料函后,3天内发函告知承包人须补充的资料和提交期限,做好补充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如补充资料期限未约定或未明确的,则为一次性书面告知函签收之日起14天内。

    三、无需监理人和发包人再次确认的情形

    (一)经监理人确认的竣工图纸;

    (二)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

    (三)经监理人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未完成或甩项工程内容;

    (五)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进场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

(六)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

(七)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其他事项。

四、无争议部分的结算规定

工程价款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审定价的90%。

五、在线办理结算资料

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工程造价管控”(以下简称“浙里建”)运行的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将结算资料上传系统,审核单位可从系统上下载结算审核资料。结算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咨询单位在结算审核完成后28天内,将结算审核报告上传至“浙里建”系统。

  1. 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2. 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久拖不结的,相关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信用扣分;情节恶劣的,列入失信名单。

    (二)对无故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结算审核的咨询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经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查实,每年超时限完成超过1起,列入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每年超时限完成超过3起的,列入慎用名单,并对其信用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监理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好结算审核资料认定职责,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接到举报经查实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进行约谈,并列入慎用名单。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1-26 截止日期:2025-02-25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