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庆元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庆元县人民政府令第1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 公示时间: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4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018132。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石龙街3号(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邮编323800。 附件: 附件:《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庆元县民政局 庆元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docx
庆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