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实际情况,拟发布《仙居县财政局 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21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至仙居县财政局。联系人:吴勇东,电话:0576-87772866 ;邮箱xjxczzhk@163.com。 仙居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仙居县财政局仙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规定,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下同)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仙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临时建筑不在收取范围内。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委托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四、征收方式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缴清配套费;其中办理分阶段施工许可的项目在主体阶段征收;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一)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二)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六、征收流程 征收单位在项目开工许可前或规划核实后进行审核计算,以《仙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详见附件3)的形式书面告知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无异议的,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 七、减免程序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仙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已上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材料可由征收单位内部共享获取)等材料,其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涉及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八、资金管理 (一)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 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九、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十、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仙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3.仙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 适用房建设、棚 户区改造、旧住 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 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 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 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 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 会化需要配套改 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 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易地扶贫搬迁项 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 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 产登记费。” |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用于提供社区养 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 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 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 12月31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 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 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 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 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 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仙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 面积 |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 计算面积(平方米) |
| 农民建房 是口 否口 | 住宅面积 (平方米) | 地上 |
| 地上 |
| 地下 |
| 地下 |
| 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 | 地上 |
| 地上 |
| 地下 |
| 地下 |
| 减免条件 | 是否符合 | 地上建筑 面积(平方米) | 地下建筑 面积(平方米) | 1.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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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住宅区整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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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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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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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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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减项目 | 是否符合 | 人防建筑 面积(平方米) | 扣减后地下建筑 面积(平方米) | 1.含地下人防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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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减免配套费 金额(元) | 列式计算 |
| 合计(大写) |
| 实收配套费 金额(元) | 列式计算 |
| 合计(大写) |
| 计算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2份。
附件3 仙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建设单位(个人) |
| 项目名称 |
| 土地用地性质 |
| 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减免金额 (元) | 实缴金额(元) | 其中 | 按住宅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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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非住宅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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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减免金额 (元) | 实缴金额(元) | 其中 | 按住宅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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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非住宅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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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缴费金额(元) |
| 建设单位(个人)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 审 核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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