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划定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妙高街道北街12弄2号2楼;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93623575@qq.com。 三、联系人:刘金来,联系电话:0578-8510509
附:《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划定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基本情况及保护范围 设施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妙高山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遂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烈士安葬区、纪念广场、纪念碑墙、配套用房等设施,面积3728平方米,保护范围详见附件1《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二、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三、法律责任 违反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5年1月 日起实施
附件:《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附件:遂昌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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