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县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青田县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文广旅体局公艺科。联系人:刘梦微,联系方式:0578-6837024,邮箱:841917039@qq.com。
附件:青田县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月15日 青田县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补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行省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青田县委《关于实施“文兴青田、挺进共富”工程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青田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文化铸魂塑形赋能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推文旅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实施条件、群众需求等因素,围绕“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布局建设。 (二)社会参与,共建共享。鼓励支持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主体,参与文化和旅游公共事业建设、依法运营、规范管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格局。 (三)创新发展,提升效能。大力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创新模式,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调动社会资源,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建设群众身边的文旅阵地,打造形式多样的文旅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文化赋能,文旅融合。充分发挥文化赋能作用,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为旅游产品注入丰富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二、扶持对象积极参与青田县文旅空间建设、“百县千艺”“文艺赋美”等活动展示展演、文化保护传承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以及获得相关荣誉奖项的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主体。 三、扶持标准 (一)文旅空间类 1.文化驿站:根据《文化驿站建设认定标准》进行场馆功能提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按照改造提升实际投入额度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 (1)建设经费补助。面积150-300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活动经费补助。文化驿站每月开展文化活动原则上不少于4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时调整更新),根据全年文化活动的开展次数、参与人数、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补助一档8万元/年、二档6万元/年、三档3万元/年。 2.阅读空间:相对独立,空间内图书均为正规出版物,阅读座位不少于15个,每周对外开放时间在42小时以上,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1)建设经费补助。面积60—100平方米、藏书量2000—5000册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5000册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面积100-200平方米、藏书量2000—5000册的,一次性补助4万元,藏书量5000册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面积200平方米以上、藏书量2000—5000册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藏书量5000册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万元。 (2)开放经费补助。每周对外开放时长达到56小时以上的补助2万元/年,达到84小时以上的补助3万元/年。 3.旅游驿站:根据《旅游驿站建设标准》,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按照实际投入额度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旅游驿站被省级主管部门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旅游驿站建成后正常开放且服务运营良好的,给予补助2万元/年。 4.旅游厕所:根据《旅游厕所建设标准》,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按照实际投入额度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旅游厕所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国家I类、国家II类的,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5.乡村博物馆:对首次被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博物馆,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6.非遗传承基地 (1)基地创建经费。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传承(教学)基地、宣传展示基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体验点、非遗工坊、非遗小镇、民俗文化村、非遗茶空间和非遗主题旅游线路等各类基地名单或创建培育名单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 (2)管理运营经费。被县级主管部门评为本年度三星、二星、一星的非遗传承(教学)基地,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被县级主管部门评为本年度三档、二档、一档的非遗工坊或非遗茶空间,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活动展示展演类 1.参加展示类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县各平台展示活动,人数在2人或以下的个人或团体,每天按照省外2000元、市外省内1500元、市内县外1200元、县内1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补助(参展人数大于2人的酌情增加)。阅读推广、旅游展示类项目参照同等标准执行。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实额给予报销或补贴(参展项目需专车运输往返的,运输费用按实额给予报销)。 2.参加表演类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县各平台文化表演、评比等活动,人数在2人以上的团队,每人每天按照省外500元、市外省内400元、市内300元的标准给予团队补助;人数在2人或以下的表演团队,每个项目每天按省外1500元、市外省内1200元、市内1000元的标准给予团队补助。阅读推广、旅游评比类项目参照同等标准执行。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实额给予报销或补贴(参演道具需专车运输往返的,运输费用按实额给予报销)。评比中获奖的项目,若符合“荣誉奖项类”扶持奖励条件的,则不再按此条款补助。 3.县外特邀项目。对特邀来青田参加展示、展演的县外项目或节目,视其参加活动时间、人数等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补助。 4.品牌剧目引进。对在青田县域内引进品牌剧目的文化企业,经审核评估后,按照每场剧目引进经费总额的8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剧目落地演出的相关费用不在此条款补助范围。 5.举办大型活动。由部门、乡镇(街道)等行政事业单位发起并全额出资,县文广旅体局以联合主办方式参与的主题性文化旅游活动,且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经综合评估后给予2-20万元的补助。 (三)荣誉奖项类 1.原创作品获奖。原创作品获国家、省、市专业奖项金奖(特等奖)的,对中小型作品(情景剧、歌曲、小品等)一次性分别给予获奖者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大型作品(舞台剧等)一次性分别给予获奖者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2.文艺赛事获奖。对参加由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演出、比赛活动,获得国家级金奖、国家级银奖(省级金奖)、国家级铜奖(省级银奖/市级金奖)、省级铜奖(市级银奖)的团体或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一、二、三等奖参照金、银、铜奖执行,特等奖以金奖额度予以奖励)。 3.阅读空间获奖。对参加由宣传、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阅读空间评比活动,如农家书屋、书香咖啡吧、书香村社、书香车间等,获得国家级金奖、国家级银奖(省级金奖)、国家级铜奖(省级银奖/市级金奖)、省级铜奖(市级银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一、二、三等奖参照金、银、铜奖执行,特等奖以金奖额度予以奖励)。 (四)非遗保护传承类 1.非遗项目申报。对当年成功列入非遗代表性保护项目名录的保护单位(团体或企业),每个项目按照国家级3万元、省级20000元、市级10000元、县级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部门作为保护单位申报的,不予奖励)。 2.非遗传承人申报。对当年成功列入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每人按照国家级10000元、省级8000元、市级5000元、县级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非遗传承人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文件执行;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传承补助。 4.非遗传承人进校园教学。被本地各中小学校聘请为特色教育类教师,并签订长期教学合作协议的县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除学校支付的费用外,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课时300元、200元、150元、100元的教学补助。 (五)文化基因激活项目培育类 1.入围县级项目。由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文化基因激活培育项目,经专家组评议认定后列入县级项目库的,每个项目按照申报经费总投入的70%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未被认定通过的不予补助,项目落地和成果转化等相关费用不在此条款补助范围)。 2.入围省市项目。入围县级项目库的文化基因激活培育项目,由县文广旅体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深度挖掘再提升,并参与省级、市级项目申报评选,每个项目给予补助1-2万元(具体补助金额依按照省市申报条件而定)。成功入围省级、市级项目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的额外奖励经费(项目落地和成果转化等相关费用不在此条款补助范围)。 四、监督管理 (一)县文广旅体局有权对公共文旅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补助奖励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将收缴截留、挪用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奖励,同时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1.在核验中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投诉的。 3.恶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行为的。 五、相关要求 (一)本办法涉及的所有项目(主体)应提前向县文广旅体局申请备案,或由县文广旅体局委托、指派,且所有材料必须通过审核,否则不予补助奖励。 (二)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打造的项目或已享受过政府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奖励。 (三)同一项目(主体)符合多项扶持条件、进行提档升级、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再次申请补助奖励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由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之条款和细节,由相关业务科室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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