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加快肥料供给结构绿色化转型,现将《路桥区2025年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5年1月9日至1月20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谢长明 联系电话:0576-82439330 通讯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
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1月9日
路桥区2025年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加快肥料供给结构绿色化转型,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推广配方肥和按方施肥数量在2800吨以上,其中可提供“浙农优品”台账的配方肥推广数量不少于2100吨,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二、补贴内容和要求 (一)补贴产品 1.补贴产品。补贴产品须满足《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第二条要求,且符合路桥区肥料主推配方(附件2),与主推配方养分配比相近,即氮磷钾总养分含量变化数不超过4个百分点,单一养分变化数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配方,可视同主推配方。补贴产品实行备案制,由备案供肥单位供应,补贴对象自主从中自主选择产品。 2.备案方式。有意向在路桥区内推广补贴配方肥的供肥单位(包含农资批零企业、农资店等)要求营业执照齐全,具备良好的购销条件,能熟练操作“浙农优品-农资购销模块(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应用)”系统,填写登记表(附件1)经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后,可成为路桥区备案供肥单位。 (二)种植主体应用补贴 1.支持对象。在路桥区内水稻、大小麦、油菜、大豆等粮油作物规模种植主体,以及西兰花、红茄、西瓜、甜瓜、枇杷等特色农作物规模种植主体(50亩及以上)。补贴配方肥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2.补贴标准。应用补贴配方肥的主体可享受最高300元/吨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补贴产品零售单价的25%。 3.补贴数量。每季作物补贴数量上限为50公斤/亩。 (三)补贴操作流程 补贴应遵循主体申报、村级公示、镇(街道)核实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抽查审定的程序。 1.申报购肥。申报人填写申请表(附件2)提交至种植地块所属镇(街道),若粮油种植区域涉及到多个镇(街道)的,申报人将补贴资料上报种植面积最大的镇(街道),并向其他涉及的镇(街道)报告。镇(街道)核实种植地点和面积等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向备案供肥单位购买肥料。 2.实名购肥。种植主体到备案供肥单位实名购买补贴配方肥。供肥单位实名认证后根据主体种植面积和相应额度,按定额制要求销售补贴配方肥,做好“浙农优品”台账记录以及施肥建议卡发放等工作,并在供货时向主体随车交付供货凭证或发票。供肥单位应保管好补贴配方肥的进货凭证,凭证应注明肥料品牌、配方等信息。 3.监督核查。在补贴配方肥到货后,主体应及时将到货照片(照片须显示肥料配方、数量、时间、地点等信息)、供货凭证等资料,上报给提交过申请表的镇(街道)。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补贴资料,并及时对到货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镇(街道)开展补贴产品随机抽检和留样封存。 4.资金发放。配方肥补贴分两次申报,其中上半年补贴申报截止6月30日,下半年补贴申报截止10月31日。供肥单位应分别在7月3日、11月3日前上报“浙农优品”导出的销售台账等相关资料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汇总销售台账后返回各镇(街道)。镇(街道)核实销售台账、到货照片、供货凭证或发票等资料后,将汇总后的供应清册(附件4)在村级进行公示,在11月10日前将补贴资料(供货凭证、到货照片、供应清册、公示照片等)上报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补贴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局发文,发放补贴资金到补贴对象“一卡通(社保卡)”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好补助配方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时把配方肥推广作为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应严格核实补贴资料、登记造册并公示信息,建立完善补贴档案。要加强监管,依法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供应商或补贴对象在申请享受补贴过程中若存在伪造材料、弄虚作假、产品质量不达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到补贴对象。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四)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五、实施期限 本文件适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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