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总工会关于《金华金义新区(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使今后我区劳模评选、管理和劳模待遇的落实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金华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华金义新区(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ndo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836号403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5689128@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曾甄       联系电话:82176337


金东区总工会   

                       2020 年11月1 日


金华金义新区(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区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示范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在推动自贸区金义片区、金义新区、金东区“三区协同发展”,共建“和美金东、希望新城”,建设“重要窗口”中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区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区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区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15名区劳动模范和3-5个区模范集体。如提前或推迟举行,需经区政府同意。

二、评选条件

区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金东人文精神;爱岗敬业、信义和美、拼搏实干、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区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我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要从严掌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本届评选期间内不参加评选。违反环境保护、保护耕地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区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体的评选条件。

三、评选程序

区劳动模范和区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区劳动模范须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征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监委、组织、公安、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

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委监委、组织、公安、审计等部门同意。

(三)推荐考察。推荐名单经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考察后,提交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联评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被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区级媒体进行公示。

(四)审议批准。经公示如无异议,推荐名单报区政府审议批准。

(五)命名表彰。推荐名单经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区劳动模范和区模范集体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

评选推荐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时,推荐对象原则上为区级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

四、奖励和待遇管理

对区劳动模范和区模范集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的待遇。区劳动模范的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核拨。

区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办理程序等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劳动模范可按规定参加疗(休)养和公务活动。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按出勤对待。

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不重复享受。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除一次性荣誉奖励外,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劳动模范,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五、日常工作管理

区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

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作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区级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授予区劳动模范名单;2.研究制订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3.研究决定全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总工会领导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具体组织开展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2.筹备召开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3.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劳动模范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区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4.检查有关区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区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5.宣传区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搭建工作平台,发挥区劳动模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6.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凡涉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备案。

其他县(市、区)调入我区工作的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经确认后,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区,按我区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

六、荣誉称号的撤销

区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区劳模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章:1.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2.受到刑事处罚的;3.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4.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5.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非法离境的;7.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区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1.劳动模范称号被撤销的;2.擅自离职、单位除名的;3.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撤销区劳动模范称号和终止享受区劳动模范待遇,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向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区政[2002]31号《金华市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规定》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区总工会 发布日期:2020-11-01 截止日期: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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