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路桥区2025年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5年1月3日至1月14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谢长明 联系电话:0576-82439330 通讯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39号
台州市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 1月3日
路桥区2025年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标分解 2025年全区商品有机肥补贴金额为30万元,数量1500吨,补完为止。现按我区实际种植和往年推广应用情况,将1220吨推广任务分配至相关镇(街道),剩余推广额度由区里统筹调配,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推广应用情况向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调整申请。 镇(街道) | 推广任务(吨) | 镇(街道) | 推广任务(吨) | 路南街道 | 50 | 横街镇 | 50 | 螺洋街道 | 50 | 新桥镇 | 50 | 桐屿街道 | 10 | 蓬街镇 | 400 | 峰江街道 | 10 | 金清镇 | 600 |
二、补贴内容和要求 (一)补贴产品。实施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是指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浙江省内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 525)、《生物有机肥》(NY 88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要求的产品。 (二)应用范围和支持对象。应用范围为路桥区内的各种农作物,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肥药两制示范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补贴标准。商品有机肥备案产品以不高于备案的价格进行销售,补贴标准如下(省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备案产品销售单价的三分之一):商品有机肥(NY 525)粉末状200元/吨;商品有机肥(NY 525)颗粒状250元/吨;生物有机肥(NY 884)和有机肥-无机复混肥(GB 18877)350元/吨,以上包含区级配套补贴50元/吨。 (四)补贴数量和时间。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 525、NY 884)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吨/亩,同一种植主体补贴数量上限为150吨;有机肥-无机复混肥(GB 18877)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00公斤/亩。本年度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三、采购方式 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通过补贴对象自主采购的方式确定,实行备案制,备案产品须符合本文件 “二、补贴内容和要求”中的要求。供应商须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根据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公告要求,供应商填写《路桥区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肥料登记证、原料来源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到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备案,供应商在备案完成后可向补贴对象供货。备案情况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及时告知各镇(街道)。 四、补贴操作流程 补贴应遵循主体申报、村级公示、镇(街道)核实上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抽查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1.申报购肥。申报人填写申请表(附件2)提交至种植地块所属镇(街道),镇(街道)核实种植地点和面积等相关信息。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向备案供应商购买肥料,供应商供货时随车交付发票和送货单并做好销售台账。2.核查监督。在肥料到货后,主体应拍摄到货照片(显示定位和时间),并及时通知镇(街道)进行监督核查,供货完成后,主体提交发票、到货照片等资料至镇(街道)。3.公示造册。镇(街道)核实补贴资料后,将汇总后的供应清册(附件3)在村级进行公示,并在4月10日、7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本时间段的补贴资料(申请表、发票、到货照片、供应清册、公示照片等)上报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上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4.补贴发放。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补贴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区财政局发文,补贴资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数字平台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社保卡)”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大政策宣传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管督查,创新补贴肥料产品推广应用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事后跟踪调查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效果,做好实施建档工作。 (二)加强质量监管。供应商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及时告知相应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同时区农业行政执法队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应商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安全使用和农民直接受益。若补贴对象存在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情形,则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 六、实施期限 本文件适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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