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按照2024年度自然增长机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补足。依办文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来信来电对临时困难补助提出宝贵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566号,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科(408办公室)。 2.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刘定文;联系电话:2033097。 3.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0578-2808186。 意见反馈截止为2025年1月9日。
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征求意见结果公示:http://www.liandu.gov.cn/art/2025/1/13/art_1229360421_591274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