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2023年我局牵头制定了《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为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就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月27日前向我局通过信函、邮件等形式书面反馈,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联系人:吴女士,联系电话:0573-83601332,邮箱:daoluyunshuke@163.com。 通信地址: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1003室(嘉兴市洪兴路1197号)。 附件:《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修改内容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办法(试行)》修改内容 一、在“淘汰补助范围”部分,删除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地域范围要求,将“(三)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见附件5),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修改为“(三)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P.4); 二、在“不予补助情形”部分,删除地域范围要求,将“(四)因自然报废或在嘉兴市以外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修改为“(四)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国四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P.4); 三、在“申请补助工作流程”中的“车辆报废回收”部分,删除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地域范围要求,将“1.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回收手续。非经属地政府商务部门公布的有经营资质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受理,或无淘汰补助预审凭证实施报废回收的,无法申领补助资金”修改为“1.车辆所在企业或相关授权委托人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回收手续。无淘汰补助预审凭证实施报废回收的,无法申领补助资金”(P.6); 四、在“各部门及属地政府职责”中的“商务部门”部分,调整了商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将“负责公布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行为;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公示补助标准和申请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负责指导督促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有关信息审核,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车辆行为;指导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公示补助标准和申请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分析”(P.8); 五、在“其它需说明的事项”中“车龄的计算”部分,删除地域范围要求,将“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辆交售给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件3)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修改为“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见附件3)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P.9); 六、在“其它需说明的事项”中“车辆报废地的选择”部分,删除“申领补助车辆的报废地应在嘉兴市区域范围内”这一条(P.9); 七、在“附件”部分,删除“5.报废拆解企业名单”,同时调整了后续附件的编号,将“6.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修改为“5.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将“7.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修改为“6.嘉兴市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分解表”(P.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