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通知

现公布《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网络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26

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57号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北217室

邮编:316021

邮箱:zszjtj@163.com

联系人:赵华龙 

联系电话:0580-2299318

 

附件:《舟山市建设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7

附件 

舟山市建项目电梯选型配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新装电梯选型配置适用于本办法,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和杂物电梯除外。

二、电梯选型配置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电梯。新建住宅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数量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的要求。

2.公众聚集场所电梯。车站、客运码头、行人过街(海)设施、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公共交通型的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配备变频调速节电功能。

行人过街(海)等公共设施上下口等室外、半室外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防止自动扶梯被日晒雨淋和积水浸泡引发故障,可选择具有防水保护措施的室外型号,宜配备可以遮挡全部扶梯的顶棚、转向站排水水泵等保护设施。

3.无障碍通行。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电梯和医院、养老机构、学校等场所电梯应采用有机房电梯(含小机房),便于电梯困人时开展救援。

4.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制造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状况等内容纳入电梯选项配置考虑范围。

三、电梯设计要求

1.电梯底坑。新建项目电梯的底坑防水等级应达到《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一级防水要求。底坑设有施工缝时,施工缝部位应设置止水带。

2.候梯厅。候梯厅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关于电梯救援通道的要求,设计成公共空间,与公共通道相连。

同一候梯厅设有多部电梯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联、群控等控制方式,并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设计要求的层站。

建筑标准层的候梯厅与敞开连廊采用无门联通的,候梯厅楼地面应高于室外连廊建筑面层,并满足无障碍使用的要求;为防止雨水流入室内,应合理考虑室内外地面高差和排水措施;候梯厅应采取适当坡度,防止雨水流入电梯井。

在每层层门地坎前应设置阻水地坎,阻水地坎高度不少于75px,宽度不小于层门门套宽度,防止候梯厅地坪积水通过地砖渗漏到井道壁。

住宅的户型组合设计中,通向入户门的连廊不宜设置为敞开连廊,如设置敞开连廊的,应在满足相关消防、采光和通风设计规范、文件的要求前提下,对连廊采取防风雨措施。

3.电梯机房和井道。电梯的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 7025)的规定。

额定速度达到2.5米/秒的电梯井道顶部和底部应设计专用通风孔,并安装孔洞保护装置,以降低电梯高速运行产生的气流噪音。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与住宅卧室的位置布置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要求,并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满足《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机房地面楼板应设置隔音垫层或采用浮筑楼板,电梯机房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电梯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电梯机房应设置空调,无机房电梯井道应采取通风或降温措施,保障驱动主机和控制系统的环境空气温度保持在5℃-40℃。

通过室外进入的电梯机房,机房通道门不宜朝东开启,门上方应设置雨棚且开门地面位置应有不少于1㎡的固定平台。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米,宽度不小于0.6米;门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住宅电梯机房通道门应采用钢质门,并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4.电梯轿厢。按规定需要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的长度、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 33/1006)和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5.电梯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和对重块。电梯悬挂装置及对重补偿链/缆的选型,不宜选用包覆带及扁平补偿链。对重块的选用应满足T/CEA 0010-2020《电梯对重系统技术规范》第6条对重块技术要求,优先选用钢板或铸铁对重块。

6.智慧电梯系统。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配备符合《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宜配置电瓶车和液化石油气瓶禁入的功能。

7.住宅电梯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6层及以下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630 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m/s;7层至11层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 m/s;12层及以上的住宅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75 m/s。

8.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畅通区域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入口的畅通区域长度,不应设置台阶。

设置有自动扶梯的行人过街(海)设施还应设置相应的楼梯供行人通过使用,自动扶梯因故障等安全原因停止运行后不应作为楼梯使用。

四、其他规定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征集部门:舟山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2-27 截止日期: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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