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草的《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12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住建局端口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5年1月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三、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范围的委托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 四、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的绿线。 五、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六、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水利风景区、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八、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规划保留和规划新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 (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九、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若未达到要求,所需易地绿化面积由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统筹实施。 十、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区域范围按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 十一、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绿化设计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相关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的技术指导。 十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十四、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和已建绿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予以严格控制。 十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地区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之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05】88号)》同时废止。
关于《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衢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衢市司发【2023】28号)》要求,我局对代市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意见及市司法局“出新文件废老文件”的建议,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对2005年9月1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05】8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制定。 二、重新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自2005年发布以来,对规范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办法》中涉及的大量部门、区块名称在机构改革后发生改变,城市绿地分类亦发生改变,需进行更新。此外,后续出台的《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办法》的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细化。因此,为持续规范和落实对我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控,保持其时效性和适用性,有必要重新制定《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上旬,衢州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做好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衢市司发【2023】28号)》,认为“《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依据为《城市绿化条例》,原《办法》主要内容规定已在后续出台的《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中落实,且原《办法》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均已进行修改,更新了部分要求,原《办法》已无存在必要,应根据实际考虑重新制定”。 市住建局园林中心经过充分研究后认为后续出台的《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内未详细规定绿线管理相关内容,《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仍适用衢州市当前的实际情况;此外,原《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虽已经过修改,但修改的内容主要为机构名称更新、城市绿地分类等,基本未涉及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建议对原《办法》予以修改,不建议废止。 2024年4月,市住建局完成市府办立项审批程序,其中市司法局建议“出新文件废老文件”。在新文件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园林中心参考了大量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于8月下旬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建议,以确保修改后的条文能够充分反映各方意见和需求,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16条。市住建局园林中心根据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10月12月,《办法》经市住建局法律顾问审查、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 四、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2.《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 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5.《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3月20日第三次修正)》 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 7.《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5号)》 8.《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 号)》 10.《衢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全文共22条,不设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了城市绿线的概念及本办法适用范围,对城市绿线的划定、审批、公布等进行了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包含的绿线相关内容。规定了城市绿线划定区域及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3、规定了两区两城绿化指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4、规定了绿线调整、绿线内控制要求及绿线、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建设要求。 5、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明确了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和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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