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起草的《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住建局端口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5年1月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三、基本原则 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四、责任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管廊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负责辖区内的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规划,负责管廊的用地和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的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管廊事故引起的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管理工作。 五、投融资模式 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管廊项目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六、管廊规划 (一)规划编制 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或在城市城镇单元详细规划编制中,结合单元实际,合理确定管廊规划布局相关内容。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二)规划布局 在城市规划新区,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规划管廊。老旧城区应根据空间资源、环境约束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布局管廊。 (三)规划效力 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以下五种情形的管线,可以不入廊: (1)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2)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3)管廊专项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4)重力流管线因地理条件限制无法入廊的; (5)其他论证不宜入廊的。 七、管廊建设 (一)建设主体 政府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管廊由出资单位根据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 (二)建设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管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与轨道交通、道路、人防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应当与轨道交通、道路、人防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管廊设计 管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满足燃气安全、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满足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并能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维护。管廊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管线单位的意见。 (四)管廊施工 管廊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应遵循与基本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管廊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资料移交 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的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竣工测绘成果数据,充实完成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档案。 八、管廊运营和管理 (一)运营主体 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二)收费机制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合称有偿使用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单位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管线单位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管廊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管线单位经营成本,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职责分工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2)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并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4)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5)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6)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护,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相关安全措施,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8)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2)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3)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4)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5)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6)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消防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按时交纳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8)按照要求及时清理废弃入廊管线; (9)及时向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入廊管线竣工测绘成果; (10)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协调管线单位根据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必要时将管廊内相关监测数据接入管线单位监控系统平台,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四)安全管理 管廊建成区域,应当划定管廊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3米,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为50米)。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2)排放、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等有害物质; (3)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土石等大幅增加或者减少荷载的活动; (4)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5)降低人防设施设备效果的行为; (6)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在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的,应事先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并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保护方案,在施工中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 (1)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的; (4)敷设管线、埋设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的; (5)移动、改建、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的; (6)其他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征求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入廊管理 管廊运营单位应负责管线入(出)廊技术方案评审及验收工作;统筹安排各管线单位的入(出)廊时序及管线维护计划。管线单位废弃入廊管线,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入廊管线;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管廊运营单位可以代为清理,并依法追偿清理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关于《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城市空间竖向拓展的必然趋势,它较好地解决了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地下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目前,我市智慧新城建有地下综合管廊17km,项目是分两期实施的,一期(闽江大道、武夷山大道)全长2.65km,于2021年11月正式运营;二期全长14.3km,于2022年7月投入运营。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2年6月,市审计局对衢州市本级2020年至2021年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中指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机制待完善”问题。8月份市审计局将该项问题纳入到省级七张问题清单中,列为浙江省重大审计问题。按照整改要求,市住建局于2022年12月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试行)》。 虽然该七张问题清单已完成销号,但市审计局赴省审计厅对接有关工作时,省审计厅指出《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发文效力不高,要求政府发文。市住建局按照市政府要求,代拟《衢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最终将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完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机制,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共分八个部分,包括适用范围、责任分工、管廊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等内容。 第1-5部分主要是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投融资模式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第6-7部分主要明确了管廊规划编制和布局、规划效力、建设主体、建设手续、管廊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具体情况,突出了规划引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数据资料移交等内容。 第8部分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别规定了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义务,明确了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入廊管理要求。强调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并详细说明了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行为管控要求,以保障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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