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遂昌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从2024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补偿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遂昌县妙高街道办事处(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62号)或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三楼),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补偿人以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96号三楼遂昌县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联系人:赵恒昱  黄志伟

电  话:0578-8526259   0578-8528205

邮  箱:scxfwzszx@163.com

 

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我县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

进一步完善县域交通路网布局,保障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全力打造产城融合大通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8万平方米。详见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

第三条  征收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

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征迁指挥部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遂昌县遂昌经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受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为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被补偿人是指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时间安排

2025年3月3日-4月5日      评估阶段

2025年4月6日-4月25日     签约奖励期限

第五条  补偿面积确定

被补偿人应提供户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有效合法证件。征收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准;权证不全或无证,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第六条  房屋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本方案公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由本次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

第七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90%给予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价值90%的标准计算,以房票形式购买产权调换房屋。补偿人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给被补偿人购买。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为现房,房源为:1、兴安华庭一期;2、金岸南苑、金岸北苑;3、飞鹤家园;4、二都街安置小区。

第八条  房屋改为营业用房,至今仍在经营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凭证的,以底层第一自然间实际面积予以一次性每平方米300元的综合性补贴。

第九条  征收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或无证的房屋用途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工业企业(仓储、办公)用房,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补偿人房屋征收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建筑占地评估价之和50%的奖励。

第十条  商业、物流等不同土地性质的仓储用房分别按原土地性质仓储用房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用房按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附属用房评估价值的90%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被补偿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庭院用地(空地),按实际评估补偿。

第十四条  被补偿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互不结算差价。

第十五条  对被补偿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建筑物,补偿标准由遂昌县城市更新总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补偿费用标准

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征收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机器设备搬迁和安装调试费等按《关于公布2023年度遂昌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建设〔2023〕4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且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补偿人支付被补偿人自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使用货币安置房票的,按房票金额折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另行支付其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且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补偿人从被补偿人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按被补偿人产权调换房票折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支付被补偿人两次搬迁补助费,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两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付清。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调试补助费由评估公司确定。

4.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支付,期限为6个月。

(四)征收商业、物流等不同用途的仓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工业用房标准:

1.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助。

2.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支付,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七条  被补偿人为残疾对象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支付。

第十八条  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不同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款项)的10%奖励;

(二)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80%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建筑层数的奖励。

(三)签约奖励:被补偿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补偿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奖励。其中,在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10日提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再给予5000元奖励;在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3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户每户再给予3000元奖励。 

(四)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补偿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超过期限的,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5元,减完为止。

第十九条  房票

(一)房票适用对象和条件

房票是被补偿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或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的特定票据,适用对象为本次项目所涉及的被补偿人以及符合条件购买被补偿人房票的房票持有人(以下简称“房票持有人”)。

房票按补偿方式、使用范围、奖励标准不同分两种。一种是货币安置房票,即被补偿人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房票;第二种是产权调换房票,即被补偿人购买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房票。

(二)房票购房奖励

1.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安置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货币补偿奖励之和额度内,给予申请购房资金的30%奖励。奖励资金计入货币安置房票总额。

2.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装修、住宅房屋建筑层数奖励之和全额或100万元及以上转为房票的,给予房票额度内购房资金的20%奖励,奖励资金计入产权调换房票总额。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仍有剩余的,被补偿人可申请货币安置房票,并在剩余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内给予申请购房资金的43%奖励;不申请货币安置房票的,给予剩余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部分10%奖励。

(三)房票购房流程和结算

1.被补偿人或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遂昌县县域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被补偿人或房票持有人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自行商定房价,凭房票与商品住宅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凭与被补偿人或房票持有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补偿人指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按同一征收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超过房票额度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被补偿人签订的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票等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补偿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3.被补偿人或房票持有人房票的价值低于所购商品住宅或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款,由其自行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享受房票奖励。购买房产后,多余的或逾期的房票,被补偿人凭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到房屋征收补偿单位申请,扣除房票奖励,不计利息兑现。 

(四)房票期限

货币安置房票使用期限为两年,被补偿人或房票持有人应当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产权调换房票使用期限为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五)货币安置房票转让

货币安置房票允许实名转让,具体转让规则按照遂昌县货币安置房票转让相关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房票应当妥善保管,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补偿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房票拥有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法律文书,可以向补偿人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2.产权调换房票在房票总额内,可以购买一套或者多套产权调换房屋及其附属用房,并逐套抵扣;购买多套的,其后一套购房款在前一套购房后的房票余额中支付。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款结算

补偿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与被补偿人办理补偿款结算手续并支付补偿款,其中房票结算按本方案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选房顺序

在规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未在规定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搬迁腾空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遂昌县环城北路(大桥至竹山下)连接线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

附件1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20 截止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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