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嵊泗县海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望海路243号708室,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渔业资源管理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科) 邮政编码:202450 联系人:孙伟伟 联系电话:13656824753(614753) 特此公告。 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4年10月31日
嵊泗县海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海钓管理的指导(试行)的通知》(浙海渔专委〔2023〕4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进行的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的海洋垂钓活动。 第三条 涉及海钓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一)负责海钓许可证的办理和全县从事海钓活动船舶统一标识的发放总量; (二)统筹全县海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三)开展全县海钓行为管理等活动; (四)开展海钓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等科学研究;(五)负责渔获物数据的统计以及检查等工作; (六)指导监督乡镇点验中心对海钓船舶进行动态监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负责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海钓场统一确权登记、合理开发利用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以及对在无居民海岛上的海钓行为的监督管理。 4.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海钓公司运营管理;负责海钓赛事活动的组织与监督管理。 5.嵊泗海事处: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海钓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履行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职责,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6.其他相关单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海警、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钓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政府设立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章 海钓的经营及管理 第五条 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应纳入海钓经营或服务组织实行公司化的统一管理;从事海钓经营、服务的组织应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海钓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配备适应海钓船舶日常管理的硬件设施及人员,具备供海钓船舶上下客的定点码头(泊位); 2.负责对海钓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使海钓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建立健全海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海钓船舶实行“一船一档”管理; 4.负责对海钓船舶实施动态管控,全面掌握海钓船舶航行及活动安全状况; 5.组织开展安全、防污染、资源保护等宣传教育; 6.负责督促海钓船舶驾驶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保护和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条 海钓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海钓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海钓船,不得从事海钓经营活动。 第八条 在海钓活动开始前,海钓经营单位应当对海钓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对钓客开展安全教育。钓客应当遵守海钓活动规定,服从海钓公司管理。 第九条 海钓经营单位必须组织建立海钓船舶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海洋经济发展局、嵊泗海事处备案。 第三章 海钓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十条 海钓船舶的建造、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海洋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准。 全县海钓船舶的总量控制为300艘。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海钓船舶船名号的核准、登记证书的签发。海钓船舶参数、检验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船检机构负责,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船检部门负责船检材料的审核、海钓船舶的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建造、更新海钓船舶,由海钓经营单位向县海洋经济发展局递交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2.申请人填写的《嵊泗县海钓船舶审批申请表》(见附件一); 3.海钓船舶停靠上、下钓客的地点及海钓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县海洋经济发展局应对上述条件严格把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海钓船舶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批准。 第十二条 对批准新建、更新或购置的海钓船舶,批准部门发给《嵊泗县海钓船舶准造(购)证》(附件二)。海钓公司凭证办理船舶建造、检验、登记等事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受理海钓船舶的检验、登记。 第十三条 海钓船舶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变更的,海钓公司应向县海洋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海钓船舶报废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向县海洋经济发展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海钓船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证书、证件,并配备足额的职务船员、安全员后,方可航行和作业。 第十六条 海钓船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以及《舟山市安全监管规定及渔船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北斗定位、通导、AIS等通信设备以及救生衣、灭火器等消防救生设备。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海域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明确海钓船通行标准: 1.准入的海钓船航速限制在25节以下; 2.稳性须满足沿海航区运行要求,鼓励船体材质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等新型材料; 3.核定航区、核载乘员人数等以第三方船检机构审核意见为准,且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 4.海钓船型按2种不同作业方式设计: ①.作业方式为船钓:船总长须16米及以上。 ②.作业方式为矶钓:船总长须10.5米及以上。 第十八条 海钓船名号命名格式为“浙嵊海钓000”,顺序号从001至999依次命名。两侧应当清楚规范刷写船名号。 第十九条 海钓船船员、钓客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1.海钓船驾驶人员应取得海事部门核发的、适配船型的《高速(游)艇驾驶证》,并同时取得渔业部门核发的《机驾长证书》,未取得《机驾长证书》和《高速(游)艇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海钓船舶。 2.海钓船从事海钓活动期间需配备一名安全员,安全员需持有海事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普通船员证书。 3.钓客应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海钓证。 第二十条 海钓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海钓船和乘员购买海钓船、第三者责任、人身安全等相关保险,并投保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 海钓船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年审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未经审核不得从事海钓经营活动。 第四章 海钓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钓经营单位作为海钓活动的实施主体,是海钓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海钓活动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海钓船舶登记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履行海钓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每年度与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经营单位与海钓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海钓船海钓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海钓活动范围不得超过船检证书规定的适航区域,不得跨县(区)从事海钓活动; 2.运营时间:5月1日-10月31日,5:00-18:00;11月1日-次年4月30日,6:00-17:00; 3.严禁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沿海风力预报超过蒲式8级的,海钓船应停止营运; 4.严禁超员超载和岛际载客行为; 5.海钓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海钓船舶每航次进出港报告制度,并对钓客实名制登记; 6.船舶航行和海钓活动期间,船上人员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与必要护具; 7.严禁海钓船舶操作人员酒(毒)驾、疲劳驾驶; 8.海钓船舶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相关部门发布的航行警告、行政指令,严禁在公共航道(路)、禁航区等区域停泊;严禁私自拆除、遮蔽、改装定位设备; 9.严禁从事海钓以外的其他作业方式,不得出现“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行为或使用延绳钓具; 10.严禁使用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水生生物(包括活饵)作为饵料; 11.实行定点上下客制度,所有海钓人员必须在海钓经营单位定点的码头(泊位)上下船。 第二十六条 海钓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入禁止性水域开展海钓活动。进入禁止性或有其他限制性要求水域开展海钓活动的,应当按要求取得许可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海钓船舶动态监管工作纳入乡镇点验中心工作范畴: 1.实时掌握属地海钓船舶动态; 2.及时处理核实海钓船舶离线、沉船等报警信息; 3.及时干预海钓船舶离开规定海域、在运营时间外出海、超抗风力等级出海等行为; 4.在海钓船舶遇险或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上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钓船舶未纳入海钓船舶经营单位管理,擅自从事海钓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由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嵊泗海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海警依法查处。“三无”船只、“三证不齐”海钓船舶由海事、渔业、港航、海警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在运营期间,海钓船舶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船舶所属船舶公司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钓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的; 2.恶劣天气、非营运时间、跨区域航行作业的; 3.私自拆卸、遮蔽定位设备的; 4.有超员、违章载客行为的; 5.未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休闲渔业船舶从事海钓活动的,按照我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钓船舶的“更新”是指原有海钓船舶报废或转让后,原船舶所有人重新建造或购置海钓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原《嵊泗县海钓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嵊渔安委〔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嵊泗县海钓船舶审批申请表 船舶经营 管理单位 名 称 |
| 船舶经营管 理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船舶经营管理单位法人代 表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内容 | 新 建 |
| 更 新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总 长 |
| 型 宽 |
| 型 深 |
| 主机功率 |
| 船体材料 |
| 作业 方 式 |
| 载客 人数 |
| 活动区域 |
| 拟建船厂 |
| 固定码头 地 点 |
| 更新原船名 |
| 原船注销 登 记 号 |
| 原船拆解报废情况说明 |
|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县级渔业 主管部门 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嵊泗县海钓船舶准造(购)证 (存根)NO: 持证人 |
| 批准项目 |
| 船舶用途 |
| 总吨位 |
| 主机功率 |
| 建成日期 |
| 建造厂名 |
| 船舶转让人及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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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附件三 嵊泗县海钓船舶准造(购)证 No: 根据《嵊泗县海钓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造(、购)船舶。 持证人(船东): 批准项目: 船舶用途: 船舶主尺度(L×B×D)m: 总吨位: 主机总功率(kw): 建成日期: 建造厂名: 船舶转让人名称: 船舶转让人住址: 本证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嵊泗县海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嵊泗县海钓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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