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7日。联系人:娄建文;联系邮箱18279499227@163.com;联系电话:0572-5223082。

附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组织架构

(一)明确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农科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宅管协调机制”),由各乡镇(街道)、农科区主要领导牵头,下设审批监管组(以下简称“审批组”)和执法监管组(以下简称“执法组”),分别由各乡镇(街道)分管农业领导和分管综合执法领导担任宅管协调机制“审批组”组长和“执法组”组长。审批监管组员由各乡镇(街道)、农科区农业农村办、建设生态办、社会治理办及资源规划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等工作;执法监管组员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成员组成,负责日常巡查及建房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宅管协调机制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即刻召开宅管会议)。

(二)落实村级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每村至少明确一名宅基地协管员,做好宅基地审批资格审核,加强本村农村建房监管,同时配合乡镇(街道)、农科区开展执法等工作。

二、加强审批监管

(一)审批流程

1.农户申请。农村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审核。

2.村级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街道)、农科区递交申请材料。

3.乡镇(街道)审批。收到建房申请后,由审批组、村(社区)宅基地协管员进行现场踏勘、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资源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二)批后监管

1.定点放样。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定点放样。乡镇(街道)、农科区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审批组、执法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如有应拆未拆情况,必须拆除后农户方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放样申请;如与审批情况有出入的,需整改完成后再正式放样。

2.过程监管。乡镇(街道)、农科区、行政村(社区)应加强对农村建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审批组在农户结层结顶期间实地巡查,执法组在农户建房期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村(社区)宅基地协管员做到建房期间常态化巡查,同时做到巡查有数据、有影像、有反馈。

3.信息共享。审批组和执法组要信息互通,审批组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发现农户建房违法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移交执法组;农户建房审批中涉及林业、水利和交通等部门职责,宅管协调机制要及时告知,开展联合行动。

4.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宅管协调机制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放样点位、批准面积、四至范围、建筑高度、外观风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农户,责令农户依法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执法组依法处置。

5.档案归档。审批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包括旧房拆除照片和结层结顶照片),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备案。

6.重点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农村居民建房的违法行为,重点对建新不拆旧、超大庭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违法建房意愿强烈的农户,必要时安装临时监控,做到既查既办。

三、加强部门协作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体制要求,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农科区、行政村(社区)的宅基地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资源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保障、确权颁证等工作;住建局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及危旧房改造、建筑风貌引导、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工作;综合执法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按赋权做好执法查处有关工作。

四、加强考核问责

为严禁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实行乡镇(街道)、农科区“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党委书记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将宅基地审批管理纳入巡察计划,对重点问题乡镇进行约谈,必要时启动组织程序,对化解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相关人员,依据情形进行追责;乡镇(街道)、农科区要将各村(社区)农民建房及违法建设(用地)的发生、制止、上报率纳入村级年度综合考核,将宅基地管理成效与村级评先评优挂钩,如新增农户建房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未及时发现及未处置到位的,原则上不能评“三鹰”。

 附件:农民建房“一件事”流程示意图

征集部门:安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19 截止日期: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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