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关联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温民养〔2023〕36号)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7日前通过现场、书面、来电等形式反馈至泰顺县民政局。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77号县养老和儿童福利事务管理中心201室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 0577-67565339;0577-67595150 邮箱:tsxmzj@126.com 泰顺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温民养〔2023〕36号)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财政补助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商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各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困难老年人补贴、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奖补、居家为老养老服务机构运(经)营补助等。 (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等。 (三)医养结合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医养合作巡诊(远程诊疗)补助等。 (四)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县本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才培训等。 (五)老年友好社会创建补助:主要用于创建激励、获评创成有关荣誉称号的补助。 (六)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因试点工作开展、工作批示推广、养老机构消防改造提升、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适合产品展厅建设、服务质量提升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一)建设或改造提升补助。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建设(改造提升)补助按建设投入给予最高85%,原则上不超60万元的补助;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建设或提升补助按投入给予最高85%,分别给予不超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对建设或改造提升超面积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可另行研究追加补助。 (二)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泰顺户籍的困难老年人等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每户不超1.2万元的补助。 (三)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泰民〔2024〕99号)文件执行。 (四)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运营补助。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老年食堂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137号)文件执行。 (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奖补。对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级、五星级的老年食堂每年每家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补;对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级、五星级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年每家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补;对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级、五星级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补。既是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又是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就高享受星级奖补。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设老年食堂均获评星级的,可重复享受对应的星级奖补。 (六)居家为老服务机构运(经)营补助。扶持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县本级居家为老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第七条 养老机构补助 (一)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县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且运营满一年,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县域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三)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对按要求配齐各类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对应持证率达100%的,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上浮20%。 (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分别给予入住床位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星级补助;对收住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入住床位每月分别叠加补助50、100元。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政策按有关规定严格认定,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按照建筑面积35㎡/床核定,同时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6㎡,多人间人均不小于6㎡/床。 (五)公办(建)养老机构建设(改造提升)补助。对全县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政府固定资金投资项目,同时按发改部门立项的资金筹措方式落实。对改造提升的养老机构按流程报批及结算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六)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改造提升)补助。对运营良好民办非营利性(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需进行改造提升的,由民政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助。 (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政府兜底对象给予全额补助,其余对象由运营机构负责。 第八条 医养结合补助及方式。 (一)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补助。对县域内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经卫健部门批准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二)医养合作巡诊(远程诊疗)补助。对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上门巡诊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服务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服务补助。通过互联网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在每星期2次以上的,年服务次数在96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万元(50人以下)、1.5万元(50~100人)、2万元(100人以上)远程诊疗补助。符合巡诊(远程诊疗)补助的医疗机构向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及年度巡诊记录,具体考评办法由卫健部门制定。 第九条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一)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助。对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每月给予200元、400元、800元、1400元、2200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二)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学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给予入职奖补。按照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三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下达。 (三)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根据《温州市人社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老年友好社会创建补助 补助标准按《泰顺县民政局 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老年友好社会创建资金激励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13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 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因试点工作开展、工作批示推广、养老机构消防改造提升、农村互助养老、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适合产品展厅建设、服务质量提升等其他工作需要资金投入的,由民政会同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补助和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 (一)对县域范围符合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资类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后再申请补助。对县域范围内其他类补助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申请。 (二)申请第五条规定的养老机构星级补助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入住老人数的计算方式,以“浙里康养”系统录入数据为基础,结合温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按月统计星级养老机构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星级补助经费(当月收住老人入住天数在20天及以上的运营床位方可享受当月星级补助)。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监督检查辖区养老机构信息录入真实情况。公办(建)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应具备立项批复文件并入场施工。 第十三条 审核。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个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公示,民政部门负责测算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测算的补助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县民政、财政部门对最终补助资金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公示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为打造浙南养老服务高地、全省养老服务标杆区打下扎实基础。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实施前要充分论证,在项目实施中要动态跟进管理,项目实施后要做好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建有成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个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做进一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严属地责任关,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适时对各乡镇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乡镇及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落实好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泰顺县民政局泰顺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泰顺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泰民〔2022〕1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温民养〔2023〕36号)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为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泰顺县民政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始起草本制度。2024年12月,现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详细说明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来源与适用范围、资金补助的内容与范围、资金补助的申请和发放条件、资金补助的绩效目标以及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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