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我省林业标准地改革,推动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林业用地生产和配置效率,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强村富民,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浙江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0571-87399229,邮箱:1012091316@qq.com 附件:《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关于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林业标准地改革,推动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林业用地生产和配置效率,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强村富民,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强村富民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4〕5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林业振兴、强村富民、共同富裕为目的,按照“二产带一产促三产”的发展思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塑林业用地“双向供给”模式,推动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林业生产关系,鼓励工商资本“上山入林”,促进林地资源要素高效利用,提高亩均产出效益,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努力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概念界定 林业标准地是依托林业资源,在林地统一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基础上,支持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具体包括规模化经营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下简称“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高档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林业标准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和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基础。 三、导向原则 通过林业标准地改革,实行林地流转“定制服务”、用地主体从找政府向找市场转变、项目招引从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转变、林地经营从分散经营向规模集约经营转变、林业效益从低产低效向高产高效转变。 (一)坚持自愿流转。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引导转让方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建立社会资本、村集体、农户三方利益联结共同体,实现林业资源资产集中连片开发、生产、经营。 (二)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激励政策,明晰林业标准地相关供给、流转标准,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林业标准地双向供给,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坚持增值化服务。以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契机,应用数字林业系统,优化林权登记、林地审批、林木采伐、林地流转等涉林事项审批流程,让政务服务更加便民便企、利民利企,进一步促进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循环利用。 (四)坚持闭环式监管。实行林业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准入条件 综合考量林业功能定位、经营方式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设置林业标准地的基础指标、招引指标、经济指标、共富指标和激励指标等准入条件,构建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见附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顺畅流动,形成与绿色生产力相适应的林业新型生产关系,让集体林业链真正循环起来,进一步提升林业的综合效益。各县(市、区)参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不同产业等具体情况,将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进行细化、量化。鼓励引导村集体组织、股份合作社、国有公司等各类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林业标准地,多元化提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带动农民增收。 五、建设任务 (一)科学合理选地。基于国土空间规划和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成果,发挥林长制牵引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功能定位、经营导向,从地形、土壤、水文、生物等立地条件上选择适合开发的林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和三条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研究开展林业标准地建设的可行性。 (二)推动连片流转。在立足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制定林地流转激励奖补政策和操作细则,通过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林地互换、林耕园置换等方式,妥善处理插花山等问题,引导农户将闲置、分散的林地林木集中连片流转到村集体组织或股份合作社,也可再次将林权流转到国有公司等各类主体,建立联村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形成一定规模的林地流转储备量,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已流转暂未经营的林地,可由国有公司等各类主体经营,也可委托原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避免再次抛荒。 (三)规范主体招引。国有公司等各类主体综合有关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置林业标准地建设项目主体招引指标,具体包括主体资质、投入产出、规模年限、设施装备、能耗排放、生态环保等情况。在确定项目主体招引指标后,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林业标准地信息在政务信息网、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发布,开展林业经营主体招引工作。意向主体根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林业标准地,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国有公司等各类招引主体根据意向主体报名实际开展审查、对接,在此基础上达成初步意向。林业标准地竞得者与国有公司等各类招引主体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控制性指标,明确违约责任。意向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林地经营权证等林权类证明。 (四)加强基础建设。国有公司等各类主体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林业标准地建设的基础指标,具体包括林地连片流转、林地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及要求、林地定额、政策处理、土地用途管制、产业发展定位等情况。对已签订林业标准地建设投资协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结合林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完成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同时根据林业标准地项目产业发展需要,可配套安排一定比例的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 (五)强化监管服务。实行林业标准地建设全流程监管制度,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标准地的业务指导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根据控制性指标及相应合同协议与承诺,开展核查评价。对林业标准地使用方承诺(约定)标准落实较好的,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承诺(约定)标准落实不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构成实质性违约且难以整改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林业标准地经营的退出工作,重新招引项目主体。国有公司等各类主体将林业标准地信息上传到林业强村富民系统,各县(市、区)建立林业标准地建设项目库,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设计要求依规审核认定林业标准地的审核认定工作,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奖励与惩戒并行。 六、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标准地改革,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将林业标准地改革列入林长制工作内容。支持各地以林业标准地的形式积极争取金融贷款、专项债、财政补助资金等各类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一定的林地定额指标。建立林业标准地风险预防、监测、控制和反馈等闭环管理机制,协调各方利益,扎实推进林业标准地建设。
附表: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附 林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指标 | 具体内容 | 基础指标 | 林地连片流转 | 1.林地流转手续合法有效;2.苗木、毛竹(竹笋)、油茶、香榧、山核桃、林下经济(中草药、食用菌等)等林地流转面积和期限符合经营需求。 | 林地基础设施 | 根据林业标准地建设实际需要统筹林道、设施用地、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且建设要求必须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或基本生产作业要求。 | 项目用地保障及 要求 | 1.不需林业直服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2.需配置林业直服设施用地的,用地规模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规模执行。3.需配置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 林地定额 | 1.符合林地占补平衡管理要求;2.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达到一定要求的林业标准地,优先支持并配套一定的林地定额指标。 | 政策处理 | 1.权属边界清晰;2.相关政策处理到位,农民权益得到保障(无信访)。 | 土地用途管制 |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2.明确用地性质。 | 产业发展定位 | 1.符合产业规划;2.明确主导产业;3.需要能评环评的符合能评环评要求。 | 招引指标 | 主体招引 | 主体资质、规模年限、设施装备、能耗排放、生态环保等主体招引指标,由各地结合林业标准地建设实际研究制定。 | 经济指标 | 亩均投产 | 1.高于当地林业生产投入平均水平;2.高于当地林地亩均产出平均水平。 | 共富指标 | 带动效益 | 与村集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持有一定的股份,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带动当地农民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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