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现将此稿予以公示,并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0日前通过留言提出,也可以直接与区征收服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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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房票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瓯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加快征收安置进度,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刚性和改善型住房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温政办〔2024〕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的定义 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细则发布后实施的瓯海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项目开具的房票可以在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经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使用。 三、房票票面价值 房票票面价值由两部分组成:1.权益金额,即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项补偿及奖励补助量化后的价值;2.本细则明确的房票奖励。 (一)权益金额 1.货币补偿权益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金额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旧房市场评估价确定。 2.产权调换安置权益金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益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计算的应安置面积结合区域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应缴房款后确定。 (二)房票奖励 使用房票购房的,根据购房时间给予使用权益金额15%以内奖励。 四、房票奖励 房票购房时间自出票之日起分为6个月内、12个月内、24个月内、24个月后(仅限延期对象)四档。根据购房时间不同,以购房所使用的权益金额按如下比例计算购房奖励: 1.购买瓯海区行政区域内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15%、10%、8%、5%。 2.购买瓯海区行政区域外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购房奖励分别为7.5%、5%、4%、2.5%。 五、临时安置及搬迁 选择房票结算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24个月(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计算一次。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附属物补偿等另行支付,不计入票面价值。 六、房票使用范围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房源超市”使用房票购买政府指定的房源,并且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统筹房 选择置换政府统筹房的,房源价值按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商定商品房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且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可以使用房票的商定商品房。 七、房票的使用规则 (一)房票使用人。房票的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后,在房票有效期内可允许实名变更一次,变更对象为近亲属。变更后的房票有效期、购房时点和奖励仍从原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由房票持有人结算。房票原核发对象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不得变更。 (二)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个月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优先使用。购买多套房源的,按购买时间顺序,优先使用房票支付购房款。 (四)房票拆票。使用房票购房时,若房票金额小于购房款,房票使用人需自行补足;若房票金额大于购房款,房票使用人需提交资料至征收实施单位拆票。 八、房票结算 (一)核发。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开具房票。 (二)购房或置换安置房。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商定商品房的,需签订《商品房认购三方协议》作为购房结算依据;房票使用人选择置换政府统筹房的,需签订《房票置换政府统筹房协议》作为办理相关权证手续依据。 (三)到期结算。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的权益金额超过80%(含)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后予以兑付;未超过80%的,剩余房票价值应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应比例予以兑付。 九、其他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房票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十、该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温州市瓯海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瓯政办发〔2015〕122号)、《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瓯政发〔2023〕160号)同时废止。施行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关于《瓯海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房票的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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