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12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34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460392040@qq.com


附件: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23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中组织公开招聘

省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因特殊情形需要公开招聘的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统一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招聘公告。公共科目笔试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部门)集中委托省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含业务考核)、体检、考察等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省属事业单位因岗位专业性较强不适合参加集中公开招聘的,经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其主管机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完善自主招聘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报经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适时分类集中发布招聘公告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一)省属高校(省委党校、省社会主义学院及省级技师学院视同对待,下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

(二)核定事业编制不少于100个,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自主组织招聘能力的;

(三)招聘较高等级岗位人员、紧缺急需人才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开展公开招聘的。

高校专任教师、科研岗位,公立医院医疗、药剂、护理、医技、科研岗位,科研院所科研岗位,这三大类主体岗位实行年度汇总和定期更新形式发布,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和9月。

三、落实招聘计划统筹

省直各单位(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下一年度公开招聘计划的编制工作,通过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未按期报备招聘计划或者在计划外申报招聘方案的,一般不予受理。

招聘计划中适合政策性安置或者有必要面向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选聘的岗位,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商相关职能部门纳入专项计划管理。

招聘计划内容包括:下一年度可用空编和空岗数、计划招聘人数、计划招聘岗位及类别、招聘对象范围、组织方式、考试考核形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四、强化招聘纪律监督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程序要求,优化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和资格审查工作。全面清理规范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现行政策实行白名单管理(见附件)。各地自行制定的其他招聘倾斜政策未经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实施。

加强对事业单位校园招聘及其他现场招聘工作监管,确保各项组织实施工作严格遵守公开招聘有关规定。

五、优化招聘信息发布形式

招聘公告、重要补充公告应当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部门)网站发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递补、拟聘人员等相关信息和工作安排,一般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六、其他事项

中央部委在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委托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省属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办法执行;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已根据其主管机关(部门)意见纳入所在地管理的,按属地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第一批)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

(第一批)

一、专项招聘

1. 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

2. 西藏、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3. 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适用范围为县乡基层事业单位);

4. 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适用范围为市级以下中小学〈不含杭州、宁波主城区〉);

5. 省内进入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项目的师范生(适用于高中);

6. 优秀退役军人(适用于中小学);

7. 随军家属(适用于退役军人服务机构);

8. 残疾人(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事业单位)。

二、放宽资格

1. 退役军人(在年龄、学历方面放宽);

2. 随军家属(在常住户口方面放宽);

3.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在年龄、学历方面放宽);

4. 残疾人(在开考比例、年龄、户籍方面放宽)。



(此件主动公开)



征集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日期:2024-12-03 截止日期: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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