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春节元宵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龙游县林业水利局起草了《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6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汪成波 电 话:0570-7089058 地址:龙游县谷水路106号 附件:1.关于春节元宵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制定依据 龙游县林业水利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县春节元宵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12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和驱虫驱兽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四、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电话(110、12119)。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2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 的制定依据(逐条注释) 《关于春节元宵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关于标题: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主要精神,并结合周边县规范性文件名称(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期间森林禁火的通告》)的参考,故定为现文件名。 关于章节:本规范性文件共五点内容章,体例和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相对应。 一、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2月12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依据】《衢州市森林消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遇高火险天气和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森林禁火令发布后,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并且张贴宣传到位,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严禁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山狩猎和驱虫驱兽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切行为。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用火、玩火。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四、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加强巡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电话(110、12119)。 【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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