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27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县民政局拟定了《关于核定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具体见附件,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信函。 联系人:郑晓维 邮政编码:323900 联系地址: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青田县鹤城东路67号504室) 联系方式:0578-6835880 附件:1.《关于核定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核定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1: 关于核定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方山乡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规定,现就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基准价格为单穴墓12828元,双穴墓18325元。经营单位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上标准不包含15%预留维护经费。 2.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二、乡村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收费 1.进(退)穴费 500元、墓碑刻字服务500元。 公墓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下浮幅度,下浮不限。 2.公墓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丧户协议约定。具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见《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丽民〔2020〕36号)。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公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民政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核定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丽民(2020)36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按照非营利并兼顾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的原则,以公共服务为使命,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文件起草依据 (一)《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 (四)《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丽民(2020)36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严格按照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要求,我局严格履行成本调查程序,在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经集体审议通过后,起草了《关于核定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墓穴使用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1.方山乡松树下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基准价格为单穴墓12828元,双穴墓18325元。经营单位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以上标准不包含15%预留维护经费。 2.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二)乡村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收费 1.进(退)穴费 500元、墓碑刻字服务500元。 公墓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下浮幅度,下浮不限。 2.公墓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丧户协议约定。具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见《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丽民〔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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