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更好激发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遂昌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4 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4〕1号)等精神,我县在原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遂政办发〔2024〕3号)文件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了《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意见建议请加盖单位印章。

一、公示时间:2024年12月3—2025年1月3日;

二、联 系 人:郑肖丽,遂昌县经济商务局(古院路1号新城大厦1号515)经济运行科;

三、联系电话:0578—8529509(550625)  传真号码:0578—8122670


附件:《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经济商务局

2024年12月2日



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遂昌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执行情况,现就我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突出分类分业、正向激励、精准服务,紧扣新型工业化要求和高质量发展硬道理,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更好激发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评价范围

1.全县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

2.园区范围内用地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入驻星级以上小微园的制造业企业。

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公益性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实际停产或搬迁的不纳入评价范围。

4.未投产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但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竣工投产或有特别规定的需纳入评价范围。投产不满两年的新供地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参照B类企业管理,若投产当年不足6个月的,以第二年作为投产的起始之年。

5.采取企业和宗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对单宗土地上存在多个工业企业,共租共用难以分割明确的,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宗地上租用的工业企业数据合并计算并共享评价结果;租用在宗地上的工业企业超过一定规模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单独评价。

三、评价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权数

1.规上企业

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3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加减分项。

规上采矿业企业单独评价,其中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30%)指标分别由企业税收(30%)、企业增加值(30%)指标替代,其他指标及权数不变。

2.规下企业

亩均税收(70%)、单位电耗税收(30%)。

(二)得分计算

1.指标计算公式

亩均税收(万元/亩)=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排放增加值(万元/吨)=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瓦时)=税收实际贡献/全年用电量

2.指标基准值

各项指标基准值均为当年参评企业该项指标的平均值。

3.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基准值)*权数。对企业评价的各项数据均为上年度数。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增加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分的1.5倍,其余四项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为该项权数分,所有指标最低分为零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基准值得分,其他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时,若宗地上合并计算的规下企业无相关数据,则该项得分为零。

4.加减分项

对企业符合下列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予以加分或减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加分按就高原则,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1)当年度亩均增加值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的加2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亩加1分(不足10万元/亩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当年列入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省五星级企业的分别加3分。当年新认定或复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当年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的加2分,评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加3、4、5分。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每个标准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企业当年新引进或培育高层次人才A类5分/人、B类4分/人、C类3分/人、D类2分/人、E类1分/人、F类0.5分/人。申报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计划(项目),通过市级形式审查的,按正式入选10%得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经备案的技改项目,当年技改投资额(以当年项目统计入库数为依据,下同)超过500(含)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不足2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分不超过 5分。

(5)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以当年企业统计入库数为依据,下同)为0的减3分,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超过500(含)万元加1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不足2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当年度完成股改企业加2分,报上市辅导加3分,上市发行后每年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7)安全生产减分标准:不执行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指令的每次扣2分(累计不超过6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扣5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0分。

(8)环境污染事故减分标准: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每次扣 2分(累计不超过6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较大影响,但未构成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扣5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扣10分。

四、类别设置

(一)评价分类

根据评价方法,按规上、规下分别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规上企业:A类占25%,B类占50%,C类占20%,D类占5%,采矿业比例相同。规下企业:A类占10%,B类占30%,C类占50%,D类占10%。比例可根据当年度省、市亩均工作要点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二)调档情况

调档只在原评价基础上调整,不影响原各档之间企业分档比例,也不影响原各企业的排名。以下规定如有冲突,以规定在前的条款为准。出现提档、降档情况,不占用原分档比例名额。

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2.企业亩均税收高于100万元/亩、当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备案或报审阶段的直接列为A类。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直接列为A类。

3.企业亩均税收连续两年低于当年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亩均税收的,不得列入A类。

4.当年新上规企业直接上调一档,且“小升规”企业从当年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列入D类。原规上企业下规的,从下规之年起三年不得列入A、B类,且再次上规不再享受两年过渡期。新上规(包含“小升规”)企业升规次年下规的,下调一档。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拥有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不列入D类企业。

6.行业整治专项行动中明确需要关停淘汰的、根据产业政策需要关停淘汰的、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等的企业可列入D类。企业在接受评价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填报、拒绝填报评价资料的,一经查实,直接列为D类。

7.占地15亩以上且投产满2年而未上规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8.未列入评价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高于15万元/亩的参照B类企业管理,亩均税收低于15万元/亩的参照C类企业管理,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参照D类企业管理。

五、评价过程

每年评价一次,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企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并在遂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1.确认参评企业。每年2月底前,遂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提供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名单;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上一年度工业企业名单,包含相应的登记注册时间、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企业基本信息和经营异常目录企业等;县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的法人名称、行业代码等信息至县经济商务局。每年3月底前,县经济商务局初步整理汇总形成本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名单,并分发到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乡镇(街道)核实。

2.初核用地面积。每年4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经开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核定名单中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用地面积,并报送至县经济商务局。县经济商务局牵头汇总用地面积后,对企业用地情况进行公示。企业对数据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经济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佐证资料,超过7个工作日原则上不接受处理。县经济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处理,并形成最终用地情况。

3.收集核算数据。每年5月底前,县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县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将上一年度数据报送至县经济商务局。县经济商务局牵头核算评价数据、出具初评结果,并反馈至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乡镇(街道),由经开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通知参评企业进行数据核对。

4.初评结果公示。县经济商务局根据评价办法对企业进行初步评价、提降档等规则调整和A、B、C、D分类,并对初评结果予以公示。企业对分类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经济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佐证资料,超过7个工作日原则上不接受处理。此阶段异议为加分、提降档、免评或计算错误异议,原则上不再接受原始数据异议。

5.终审发文公布。在初评结果及企业反馈的基础上,由县经济商务局会同经开区管委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根据评价办法完成最终评价结果及分类,并将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六、结果运用

对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根据《遂昌县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遂政办发〔2023〕23号)文件精神,强化正向激励导向,落实用地、用能、排污权、创新、金融、财政等领域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政策举措,引导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要素利用效率提升,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相关数据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专人负责审核提供、解释,确保数据准确。

县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对相关部门核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分类;负责提供企业技改项目投资额数据;负责提供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省五星级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名单;负责公布评价结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的浙江制造标准,全县工业企业的法人名称、登记注册时间、地点、类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行业代码等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登记用地数据;经开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实际用地面积。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数据。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企业能耗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负责提供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减分清单;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数据;负责提供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等加分项清单;负责提供新认定或复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名单。

县统计局负责核实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年平均职工人数、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技改项目投资额等相关数据;负责提供当年新上规和小升规的企业名单。

县人才办负责当年新引进或培育A-E类(不含技能人才、正高、博士)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加分情况。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企业当年新引进或培育F类(含技能人才、正高、博士)人才名单及加分情况。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负责提供上市、拟挂牌上市和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名单。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减分清单;负责提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负责提供辖区内当年度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数据,核实确认企业实际用电量、实际用地面积和租赁情况;对企业评价数据和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上报;负责将综合评价公示、结果等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企业,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完善基础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好基础台账,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综合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评价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的知情权,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处置,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及时报道绩效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八、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遂政办发〔2024〕3号)和《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政办发〔2023〕8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期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有变化的,参照上级新政实施。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亩均增加值及企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企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根据统计年报数据计算。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有证面积+无证面积+租用面积-出租面积。其中:

(一)有证面积:是指工业企业经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已登记的土地证面积。新增土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企业自身原因延长的竣工期不予认可。

(二)无证面积:是指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办理土地证的面积(包括违法用地面积)。

(三)租用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用地面积。

(四)出租面积:是指企业将自由用地出租给其他工业企业的实际用地面积,出租给申请单独评价企业的可减去相应土地面积。

申请单独评价的企业租用面积须提交相关资料(租金发票、租赁合同、面积确认书等),由租赁双方及经开区管委会、属地乡镇(街道)盖章确认并存档。

二、亩均税收及企业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企业税收=税收实际贡献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 16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退库税额+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税额。可根据上级文件,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还原等口径。委托代征收入、稽查查补收入、滞纳金、罚款不计入企业税费实际入库基数。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计算方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算。

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单位:%)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总用电量等于所有电表用电量之和。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总用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鼓励企业实行“一企一户”。如企业因合用等原因对用电数据有异议,需提供情况说明,由经开区管委会或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县供电公司审核。

八、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02 截止日期: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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