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徐峰 联系电话:0571-87058450 电子邮箱:94036659@qq.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8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公路、水运、通用航空等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四)专项资金按照“事权为主、量力而行、突出绩效、分配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五)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行业管理工作职责、年度交通运输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绩效目标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推动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二、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六)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1.普通国省道支出; 2.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 3.农村公路支出; 4.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5.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 6.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 7.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七)【普通国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养护工程和日常性养护等支出。 普通国道新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普通省道新改建和养护工程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建设任务、养护工程任务、公路里程、技术等级、地方财力水平等予以分配。按任务清单管理。 普通国省道日常性养护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建设任务、公路里程、技术等级、地方财力水平和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养护机具设备购置及维护、养护站房建设修缮、公路服务附属设施、标志标线更新维护、绿化管养、公路和隧道照明、国道交调站点建设、公路承灾体普查、监测预警等支出。 (八)【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是指用于重要内河水运及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发展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内河航道和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内河航道专项养护及例行养护等支出。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陆岛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支持。 内河航道新改建和专项养护、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陆岛交通码头等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内河航道例行养护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航道里程、性质、现状等级、使用年限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航道疏浚、清障打捞、航标、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维护、交调站管理服务设施维护、航道绿化养护、航道管理船艇建设运行及维护、航道养护管理站房及码头建设修缮、水上锚泊区及服务区建设运行维护等支出。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沿海公共航道里程等级、陆岛码头规模、沿海锚泊区规模等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沿海航道疏浚、清障打捞、防波堤、锚地、陆岛码头维护、航标维护、航道测流及水深监测等航道设施维护等支出。 (九)【农村公路支出】是指省级根据“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对市县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 农村公路建设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任务、里程、技术状况、“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水平、农村物流发展水平、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渡口渡运能力建设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运、农村货运、农村渡运等支出。按任务清单管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农村公路里程、定额补助标准等予以分配。 (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是指省级根据我省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对市县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按省级承担的相应支出责任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短途运输及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通用机场建设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 通用机场运营、短途运输及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协同管理中心)建设、运营支出采用因素法,根据通用机场年度飞行架次、短途航线飞行班次、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协同管理中心)建设及运营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通用机场设施运营维护及更新、设备维修保养、短途运输航空燃油保障、省级低空飞行服务站(低空协同管理中心)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低空目视航图制作、省级低空飞行平台信息维护及设备更新等。按任务清单管理。 低空经济“先飞区”试点建设支出采用竞争性分配,激励资金根据试点项目建设方案遴选结果予以分配。 (十一)【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是指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及运营、应急抢险装备设施配置、应急演练等支出。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均采用因素法,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应急装备配置计划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仓库和应急业务用房建设及维保、室外场地硬化、应急装备设备配置及维保(含大型起重船及拖轮)、应急船艇燃油、应急队伍管理、全省性交通应急演练等支出,按任务清单管理。 (十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是指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综合执法履职能力建设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及运维、公路与运输服务监管、水路运输及港口服务监管等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执法支出均采用因素法,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或工作任务、公路里程、航道里程、道路运输车辆及企业数量、水路运输(含港口)企业数量及运力规模、货物吞吐量及货运量、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予以分配。主要用于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执法站所建设、执法实训基地建设及相关运维、司机之家运营、执法(公务)船艇配置及维保、船舶(含渔船)检验、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维等与服务监管相关支出。按任务清单管理。 (十三)【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是指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性工作按照专项政策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交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综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一流强港建设发展、综合交通产业发展、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等支出。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形式,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等因素予以分配。按任务清单管理。 三、项目组织 (十四)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养护工程实施计划等,对市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对纳入项目库的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县申请和省级财政明确的补助资金总量,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对未出具省级补助资金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已出具省级补助意见的项目,自意见下发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省级补助意见自动失效。 (十五)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事项,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支持内容、专项规划、年度任务、绩效目标等,组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储备和申报,经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任务清单,各地根据清单内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 (十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事项,不按任务清单管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因素分配方案、具体支出内容和使用方向,各地遵照执行。 四、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十七)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项目法和因素法管理的资金规模。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地方申请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项目年度资金安排建议,并细化资金绩效目标。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任务清单、因素分配方案等提出具体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细化资金绩效目标。因素法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下达的项目和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市县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统筹安排。 (十八)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当年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将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前预告市县;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一并下达年度确定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十九)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做细做实项目储备和申报。市县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二十)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规范拨付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基本支出、楼堂馆所等与交通项目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项目竣工决算结余超过一定规模等原因,需对已下达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其中,项目法管理的资金由省级调整;因素法管理的资金由市县按照地方预算管理要求,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统筹调整。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专项资金下达后,市县应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严禁以拨代支、虚假提高资金支付率;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对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检查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市县应及时整改,督促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省级交通运输及财政部门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 (二十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追缴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3年实施期限到期,在新一轮办法修订出台前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四)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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