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提高渔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如有异议的,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41125-2024124

 

联系电话:0580-381135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普陀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全区渔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舟山市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试行)》(舟农发〔202152号)《舟山市村级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舟农发〔20196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推动“三清一促”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全面加强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渔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保证。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渔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运转规范、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公平、开放、流动、竞争的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机制,三资管理数字化应用、集体经济审计、财务过程结果阳光公开等实现全覆盖,85%以上的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

二、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点工作

(一)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完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建立社管会和社监会组织,并同行政村组织一起换届选举。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执行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监督机构是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事权。不能以股东大会代替社员大会,不能以董事会代替社管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完善章程,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产处置等集体经济重要财务和经营事项的决策,报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面实行社员登记备案制度,村经济合作社须将社员信息以及持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份额(股份)人员信息录入浙农经管系统。

(二)严格落实村集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财务预决算管理。村集体财务活动推行村帐镇管,全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必须报镇(街道、管委会)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备案。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应通过村务财务公开栏等途径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布。

2.严格财务收入管理。对应收未收款项,需查明原因并张榜公示,对村集体逾期3个月未收到的租金(或土地承包金等)或其他款项,应发函催收,并做应收款入账管理并立即终止合同。经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催收后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街道、管委会)核销账务。未经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不得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存款要实行询价就高原则,逾期未归还的资金须应追尽追

3.严格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须坚持总额控制、包干使用、厉行节约、标准从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将村级招待等村级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严格福利费管理。各村应在年初预算安排中做好福利费支出项目及标准方案,报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备案后组织实施,福利费开支总额上限为上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的70%,鼓励倡导按股分红。各镇(街道、管委会)须建立完善福利费支出与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减挂钩制度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同比减少的村,原则上本年度须同比例减少村级福利费开支严禁挪用和变相使用各级财政拨付资金,作为福利费列支;尚未完成股改的村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4.严格村干部报酬管理。村集体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的报酬补贴须以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核批准方可列支。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市区组织部门要求,结合实际科学指导制定村干部报酬体系作为列支依据,不得支未经镇(街道、管委会)审批的各类津贴、补助、奖金等。上年度集体经济负增长的村,用于村干部报酬开支的村集体资金总额不得增加。

5.严格股权与收益分配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额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镇(街道、管委会)。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款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严格落实征地补偿费集体提留不少于20%要求

6.加强村级合同管理。及时清理长期、低价、不规范合同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鼓励以各镇(街道)为单位实行村级合同规范文本模板;资产资源发包不超过20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对大额不动产投资要超年限租赁的,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严格落实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对改变用途、层层转租、到期不能续租破坏农业生产力、跨承包期流转缺乏保障等风险合同须及时终止;各镇(街道、管委会)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指导、协调和司法援助服务机制。

(三)严格落实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1.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单项年度交易额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须纳入区招投标管理平台统一公开交易;单项年度交易额底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须纳入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管理平台统一公开交易。因为历史原因没有确权的村集体资产,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可以通过招投标询价议标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2.严格规范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出让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具有财政部门出具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单位的确定须报镇(街道、管委会)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通过。评估结果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报镇(街道、管委会)备案。

3.严格规范村级采购行为。使用集体资金以购买、承租、委托等方式获得货物和服务的,包括物资类、服务类、资产类等,须实行民主决策和分级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制定采购方案、报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道、管委会)备案,由镇级平台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经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对比四种方式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5000(含)以上的由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联席会议决定;采购预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干部会议决议5000元(含)以上采购均应签订合同(协议),对于金额较少无法签订合同(协议)的采购须附上采购清单

4.严格规范村级工程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投资规模实行分级招投标制度,严禁将项目分解降低标的以规避上一级招投标流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普陀区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操作规程(试行)》执行;1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区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应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工程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工程量增减超过5%的,经项目实施管理组织、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工程增减量超过10%的,经社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镇(街道、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5.建立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要建立统一的登记簿,明确集体资源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及使用情况,做好浙农经管系统数据的维护。实行承包租赁的集体资源,要单独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用途、期限等信息。集体资源被依法征用的,要及时变更登记簿及相关内容。

)严格规范强村公司运营行为

积极探索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展市场化、竞争性运营,鼓励有充足资金和优质资产资源的村经济合作社采用独资、入股、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经营公司经营集体资产。加强各类强村公司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须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鼓励企业会计委托镇(街道、管委会)代理制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审计向强村公司延伸。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村干部在强村公司兼职的,允许根据强村公司收益情况,经镇(街道、管委会)研究核准后发放绩效奖,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净收益总额的20%。强村公司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向社员公开。

三、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要求

(一)强化属地监督。各镇(街道、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从严把关,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将加强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道、管委会)、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要全面建立村集体三资管理年度检查机制,对所辖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强化社监会监督。社监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村级村务开支和公开、村级资产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推行社监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每季(月)向党员、社员代表报告监督情况,对村干部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违纪违法、社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倒查社监会主任责任。村社监会要依法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

(三)强化社会监督。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认真严格的要求,全面实行村级财务按季(月)公开。公开可采取公开栏、村级广播、触摸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随时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要把三务公开穿透到村、到户、到人。要畅通阳光公开投诉质疑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鼓励设置村级财务督查日”“质询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审计监督。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村集体经济财务专项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区委巡察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联合成立审计督导组,每年对上年度村集体经济财务专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审计巡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举一反三;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对当年度各村审计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属相关部门备案。

(五)强化部门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镇(街道、管委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村帐镇管落到实处;区资规分局要加大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素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源头监管,确保处置程序依法依规;区委巡察办、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推进村级组织审计巡察工作,共同做好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六)落实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舟山市违反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村集体三资监管宽松软,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镇(街道、管委会)有关人员和村干部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集部门:普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25 截止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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