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先公布《塔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塔山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凌怡 联系电话:85155813 地址:延安路346号 邮编:312000
《塔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塔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街道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街道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含村居)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园林绿化、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国企采购项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等。 组织机构 四、为加强对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城建的办事处副主任任副组长,街道各办负责人、纪工委委员为成员的塔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若职务发生变动,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对本街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三)审查批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案(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受理与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的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 (六)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根据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督查意见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合执法办(建设管理办),综合执法办(建设管理办)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日常管理,牵头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街道纪工委负责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操作规范 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类型以及涉及的金额,明确操作规范: (一)工程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80万(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年度入围单位。街道本级、各社区、下属企事业单位需实施以上限额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委托另一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在入围单位中确定施工单位,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服务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100万(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年度入围单位。街道本级、各社区、下属企事业单位需实施以上限额范围内相关服务项目的,原则上需在入围单位中选择。有特殊情况的,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另行公开招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由街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年度入围单位。街道本级、各社区、下属企事业单位需实施以上限额范围内相关服务项目的,原则上需在入围单位中选择。有特殊情况的,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另行公开招标。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管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三)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 1.街道本级、各社区、下属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限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由街道组织进行公开招标。 2.街道本级、各社区、下属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限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如跨年度采购项目,以上预算金额按多年度合计计算。如预算不明确的,按采购单位预估的预算计算。采购类项目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价,合理确定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 (四)产权类项目 1.年金额(评估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社区各类房产租赁权、经营权由社区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街道统一后处置。 2.年金额(评估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街道本级、社区各类房产租赁权、经营权;30万元(不含)以下的街道及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年金额(评估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街道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由街道组织公开招标。 3.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街道本级、社区房产租赁权、经营权;30万元(含)以上的街道及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街道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4.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5.如果以评估金额招拍出现流拍,可在原年租金评估价基础上下浮10%进行第二次招拍;如果下浮10%再次流拍,则可在原年租金评估价基础上下浮20%进行第三次招拍;若以评估价下浮20%第三次流拍,房产出租单位通过集体讨论后确定价格进行招拍,但年金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格70%。 6.因招商引资、信访维稳、民政救助、契约共建等工作需要,以及非营利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街道(社区)房屋的,不在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范围之内。由产权单位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报备同意后,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交易方式 六、街道本级、各社区、下属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七、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发包)的,必须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经研究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八、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部门的批准,如确需采用入围方式的,须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九、产权交易类项目,应采用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在达到或超过底价的基础上,以报价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人。采用拍卖方式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办理交易事宜。 十、国有企业采购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必须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经研究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交易程序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按以下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交易申请。招标单位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资格、招标范围等内容,由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填写《塔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依相关规定编报预算执行书或临时预算执行书,经区财政部门审批。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委托(发包)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获得批准,村级项目还必须事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村两委会审核通过。 (二)确定交易方案。完成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的制定。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应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三)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公告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分配的端口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非中心交易”板块内统一发布 。项目如有特殊需要的,还可在其他指定场所或本地有知名度的媒体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政采云”平台中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文件需作为附件在“政采云”平台一同公开发布。 (四)交易报名。投标人按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发布公告次日即可报名,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50-400万元项目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开报名后,报名人数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发布第二次公告。第二次公告后仍少于3家的,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中获取采购文件即报名。国企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如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需对资格预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类项目除邀请招标外,均应使用资格后审。 (六)交易文件发放。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类项目最短不得少于7日。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采购类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10日。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遵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七)澄清答疑。招标人收到投标提问书后,需要说明澄清或解答投标疑问的,应编制答疑纪要,如对投标文件编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适当推迟开标时间。 采购类项目不得通过发布澄清、变更公告的形式改变资格条件,确需改变的,需要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对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变更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5日;时间不足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变更公告发布网址应当与采购公告发布的网址一致。 (八)保证金缴退。街道应严格规范各类限额以下交易保证金缴存方式,通过基本账户或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缴存和退还。 工程类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产权类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20%。交易保证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人民币交纳。政府采购类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退还。 (九)投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及时提交。招标人按规定进行签收并做好相关签收记录。 (十)开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开标过程应有专人记录。 (十一)入围方式。入围方式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报名人数不足15家的,应全部入围;超过15家的取15家入围,具体抽取方式根据市、区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十二)评标。设置技术标或进行谈判、询价、磋商的,应组建评标(谈判、询价、磋商)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中熟悉业务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专业性强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加,招标人最多可派1人参加评标但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名顺序,当候选人出现并列时,应由招标人当场抽签选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政采云”平台中自动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评标。采购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含1名采购人代表)人数在5人及以上单数,其余采购方式在3人及以上单数。 (十三)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统一公示,同步在街道、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类项目中标公告发布网址需与采购公告发布网址一致,中标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四)中标通知书。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招标人可以按候选人排名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的,可以拒绝原中标候选人参加投标。 (十五)签订有关合同。招标人应与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和安全合同,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并依照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需要在“政采云”平台中备案并发布合同公告。 (十六)资料归档。交易完成后招标单位需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 项目后续管理 十二、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中标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并报告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十四、街道及国有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交易项目的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变更结算、质保金等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收支凭证、审核手续、款项往来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十五、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严格按照《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单项变更额超过1万元的须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变更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需编制预算执行书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六、工程验收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采购类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监督管理 十七、街道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暗箱操作、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虚假变更等行为的,按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交易活动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公管办报告。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附 则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街道已出台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区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区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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