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精神,经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1号楼526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地保障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36362 ,联系人:徐先生;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草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2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基本生活补助待遇调整幅度参照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9元,由每人每月1135元调整为1204元。 二、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按规定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6元,由每人每月925元调整为981元。 三、参加基本生活补助制度且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3元,由每人每月870元调整为923元。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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