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科技创新工作,县科技局代县政府起草的《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2月11日(3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科技局。联系人:吴超,联系电话:0570-5896054。联系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6号江滨行政楼5楼。 附件1:文件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9月15日,常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常山县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政策(试行)》(常政办发〔2020〕124号),文件实施以来,对我县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加快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营造优质创新生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上级层面对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原政策的有关内容已不能很好适应当前需要,亟需调整。为此,我局牵头对现有科技进行迭代升级,形成《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常山县科技创新发展,深入推进加大产学研融合、鼓励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创新主体平台培育,更新迭代政策有助于我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六大部分18条,具体内容为: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企业,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 2.推动研发机构迭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新引进)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的企业(以统计报表年报为准),按核定的允许加计扣除费用(以税务加计扣除数为准)的3%给予补助,研发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再给予5%补助;研发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增长20%以内的企业,增量部分再给予2%补助;上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企业,按核定的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30亿元(不含)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含)—50亿元(不含)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含)以上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上不封顶。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研发费用归集服务。 二、加大核心技术攻关 4.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攻关。每年安排500万元开展县级科技攻关计划。支持鼓励优势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积极承接省级以上原创性、引领性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的,按国家、省、市补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重大科技奖项争取。经认定,对获得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奖项(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奖项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或个人的,平均奖励。 6.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创新券奖补额度每年200万元,使用范围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咨询、专项审计费、检验检测、财务咨询费、技术转让、科技金融、科技保险兑付补偿等,标准为每个科技创新券小于2万元部分全额抵用,2万元至5万元部分抵用50%,大于5万元部分抵用25%,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新产品开发。对经省厅立项、通过验收并投产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5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创业创新体系建设 8.培育创业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优秀的省级、国家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只通过备案认定未评定为优秀的减半享受。 9.鼓励参加创新创业比赛。对入围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创新挑战赛、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进入决赛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补助。 四、推进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 10.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科创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科创平台的运营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来常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985高校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并给予相应补助。 11.探索实施“先投后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实施科技成果“先投后股”,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探索实施“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保险,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分散创新风险。 五、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2.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设立科技贷、科技保等系列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3.推动科技创新合作交流。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经科技部门审核认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14.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队伍,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团和县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六、附则 1.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对列入上级政策资金补助的类别、项目,可同时申报县级政策资金补助,奖补政策叠加享受。评定类项目享受本意见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进档自享受本意见奖补后开始计算。 2.本政策意见中涉及需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第三方评审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的,相关费用在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政策参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兑现联合审查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51号))进行政策兑现联合审查,具有相关情形的企业,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4.本政策实施前尚未奖补到位的或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规定执行。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形成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特制订本政策。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企业,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补助。 2.推动研发机构迭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新引进)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以上的企业(以统计报表年报为准),按核定的允许加计扣除费用(以税务加计扣除数为准)的3%给予补助,研发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再给予5%补助;研发费用与上年度相比增长20%以内的企业,增量部分再给予2%补助;上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企业,按核定的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下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30亿元(不含)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0亿元(含)—50亿元(不含)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含)以上的,研发投入补助总额上不封顶。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研发费用归集服务。 二、加大核心技术攻关 4.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攻关。每年安排500万元开展县级科技攻关计划。支持鼓励优势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积极承接省级以上原创性、引领性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科技研发项目的,按国家、省、市补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重大科技奖项争取。经认定,对获得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奖项(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奖项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或个人的,平均奖励。 6.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创新券奖补额度每年200万元,使用范围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咨询、专项审计费、检验检测、财务咨询费、技术转让、科技金融、科技保险兑付补偿等,标准为每个科技创新券小于2万元部分全额抵用,2万元至5万元部分抵用50%,大于5万元部分抵用25%,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新产品开发。对经省厅立项、通过验收并投产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5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创业创新体系建设 8.培育创业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优秀的省级、国家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只通过备案认定未评定为优秀的减半享受。 9.鼓励参加创新创业比赛。对入围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创新挑战赛、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进入决赛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补助。 四、推进成果转化和协同创新 10.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科创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科创平台的运营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来常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985高校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并给予相应补助。 11.探索实施“先投后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实施科技成果“先投后股”,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探索实施“先投后股”科技成果转化保险,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分散创新风险。 五、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2.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加强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设立科技贷、科技保等系列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3.推动科技创新合作交流。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经科技部门审核认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14.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队伍,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团和县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六、附则 1.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对列入上级政策资金补助的类别、项目,可同时申报县级政策资金补助,奖补政策叠加享受。评定类项目享受本意见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进档自享受本意见奖补后开始计算。 2.本政策意见中涉及需专业机构或专家开展第三方评审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的,相关费用在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3.本政策参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涉企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兑现联合审查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24〕51号))进行政策兑现联合审查,具有相关情形的企业,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4.本政策实施前尚未奖补到位的或已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规定执行。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