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大麦屿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中心牵头开展推进大麦屿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制订工作,先后开展多轮讨论修改,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关于推进大麦屿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6日之前以信函或电话等形式反馈给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港口科。 邮件信函地址: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永安路92号) 邮编:317604 联系电话:0576-87299920 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关于推进大麦屿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大麦屿港一流强港建设,促进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及农水产品进境业务发展,打造“浙东南集装箱枢纽港”“农水产品集疏运特色港”“对台贸易港”,全力助推“一极三城,四个玉环”建设,助力玉环花园式港口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玉环市集装箱港口企业、对台直航港口企业、进境农水产品货主企业(代理企业)、对台直航航运企业。 二、主要扶持内容 (一)集装箱水路运输发展扶持 鼓励玉环集装箱港口企业发展水路集装箱运输,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新开辟集装箱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发展基础设施投入给予以奖励。 1、集装箱吞吐箱量奖励 对港口企业集装箱吞吐量实施奖励,重箱按130元/标准箱给予奖励;空箱按60元/标准箱给予奖励。 2、集装箱航线发展奖励 (1)新增外贸航线奖励。对新增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首航给予20万元奖励;一年内完成12 航次(自新开辟航线之日起计算,可跨年度结算),每条航线再奖励200万元。 外贸加班船每航次奖励5万元。 (2) 新增内贸航线奖励。对新增的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首航奖励10万元;一年内完成12 航次(自新开辟航线之日起计算,可跨年度结算),每条航线再奖励100 万元。 3、基础设施投入奖励 鼓励港口企业加大集装箱发展投资力度,对我市港口企业为扩大港口集装箱发展所投入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市政府按照投资总额的1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每年拨付一次,按当年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以项目年度审计意见为准)的10%予以奖励,次年结算。项目总投资额以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如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少于5亿元,则不计息收回历年奖励资金。 (二)农水产品进境项目扶持 鼓励做大港口进境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肉类规模,对开展以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肉类等国际贸易的货主企业(代理企业),给予运输奖励。 1、对货主企业(代理企业)以集装箱拼船方式从大麦屿港进境水果、冰鲜水产品、肉类这三种品类的,按本办法“集装箱水路运输发展扶持”第1点给予奖励。 2、对货主企业(代理企业)以专船方式从大麦屿港进境水果、冰鲜水产品、肉类这三种品类的,每船奖励35万元,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3、对从大麦屿港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货主企业(代理企业)进行四年培育,每船进口额超2500万元或年平均每船进口额超2000万元的(以当地主管部门统计为准),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每船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对台直航运输扶持 1、对台航次奖励。对承运大麦屿港对台湾海上客滚直航的船公司开展航次补助。船公司需满足常态化运行,每周固定一个往返航次,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航除外,补助标准为每往返航次39万元(含税)。按实际航次每年度进行结算。 2、对台客运奖励。对承运大麦屿港对台海上直航的船公司进行客运补助。补助标准为经大麦屿对台直航出入境旅客200元/人次。补助每年度结算一次,以大麦屿边防检查站统计人数为准。 3、对台货运奖励。对承运大麦屿港对台海上直航的船公司进行货运补助。奖励标准为:大麦屿对台直航货物以集装箱方式进出口的,参照本办法“集装箱运输发展奖补”第1点给予奖励;船方承运的大巴车(含裸装的拆解车身及底盘车架)、工程车、挖掘机、牵引车等车辆以及机械设备等大件货物长度在6米以内(含6米)的按1标箱重箱计算,长度超过6米且在13米以内(含13米)的按2标箱重箱计算,超过13米的按3标箱重箱计算。按年度实际业务量结算。 4、对台直航运营奖励。对运营大麦屿对台海上直航站场业务的港口企业开展航次补助,每往返航次补助10万元。按实际航次每年度结算。 三、扶持资金申报及相关要求 (一)本办法涉及集装箱运输发展奖励的,由市集装箱港口企业向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申请。经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市财政局审核,报玉环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会同玉环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二)本办法所涉农水产品进境奖励及对台直航运输奖励的,由相关货主企业(代理企业)、对台航运企业、港口企业向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申请,经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玉环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会同玉环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三)对企业申报的数据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由玉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办理统一委托,审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四)奖补资金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浙台(玉环)经贸合作区、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取消或收回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对基础设施投入奖励项目未如期竣工或投资总额达不到本政策最低要求,项目建设取得的奖补资金予以收回。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的奖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此前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以本办法为准。《玉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3号)中关于大麦屿港集装箱运输发展奖补内容不再执行;《玉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5号)第十三条关于玉环市生鲜贸易项目合作内容不再执行;《玉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4〕4号第一条关于玉环市生鲜港项目合作内容不再执行;对台直航原补贴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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