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结合《关于公布泰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泰政字〔1991〕第134号)文件,我局起草了《泰顺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22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向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馈。 联系人:叶青辉、蓝双贤 电子邮箱:409805766@qq.com 来函请寄:罗阳镇垟心街132号301室(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0577-59292572 邮政编码:325500 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13日
草案全文 内容较多,以附件的形式公开。 附件: 《泰顺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起草说明 现对《泰顺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文件要求 今年5月中旬,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文件,要求对全省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开展规范管理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自查是否安葬非烈士人员、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划定保护范围、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并指出要抓好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尽快依法划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明确土地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目前,我县尚未划定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需尽快制定并公布。 (二)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现状 当前,我县烈士陵园主要遵循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泰顺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泰政字〔1991〕第134号)文件中确定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三)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起草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部、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泰顺实际,经部门会商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框架 《泰顺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主要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单位名称:泰顺县烈士陵园。 第二部分:单位地址:泰顺县化工路65号。 第三部分: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第四部分:保护单位:泰顺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五部分:主管部门:泰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六部分:保护范围:沿烈士陵园围墙形成的闭环保护圈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第七部分: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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