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纠纷事件,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局对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8月20日(星期四)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建筑市场处。

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

附件: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纠纷事件,切实保护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

人力社保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受理、审查、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是由建筑业企业办理,指向为各建设主管部门,用于保障务工人员工资应急支付的专项担保措施。

工资支付担保形式包括工程保函(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及保证金,原则上一般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缴纳。

第五条 保证金专户由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相关要求设立。保证金专户须根据管理权限实行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保证金专户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六条 提供工程保函业务的机构须与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约束双方行为。其中保险机构应为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共保体成员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82号)相关要求开展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并经市住建局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担保业务。市外银行、保险机构及融资担保机构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工程保函受益人须为各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下一个担保手续。

第二章  担保的缴纳、退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按照全市统筹的原则,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制度。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在其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外建筑业企业在其首次承接业务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资支付担保。

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业务时,须已办理有效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根据建筑业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同时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总承包资质最高等级缴纳):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20万元人民币,其它总承包企业80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其它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及其它建筑业企业40万元;

(四)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须为连续担保,每一担保期不少于3年,建筑业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续期担保手续,期满未续办的视作未按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由于资质变动,造成担保额度调整的,应及时到各建设主管部门补足相应的担保额度。未及时补足担保额度的,视作未按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条 未按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声明不再参与宁波市建筑市场活动并已确认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可向其缴纳担保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建筑业企业因《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而无法参与宁波市建筑市场活动的,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并已确认全部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也可申请退还务工人员人员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退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的,经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及其所有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核实,无正在处理的欠薪纠纷或欠薪案件的,其缴纳担保的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生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纠纷的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经调查取证,如欠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建筑业企业仍无法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向其缴纳担保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支付担保要求。

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后,应责令企业在20日内补足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未补足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资支付担保拨付及受付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保全有关资料,切实保障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担保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担保额度根据企业根治欠薪各项制度管理落实情况,结合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对根治欠薪各项制度管理落实到位、且自缴纳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并核准,对其缴纳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予以减免。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时上调其担保额度或取消统筹,上调担保额度为其应缴额度的3倍。原则上每2个月(即一个信用等级评价周期)调整一次,调整期限一般为一年。

(一)发生欠薪纠纷,企业不积极配合处理或处理不力的;

(二)企业用工管理不善,根治欠薪各项制度落实不力的;

(三)企业存在欠薪事实,拒不支付因而动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拨付工资的;

(四)动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拨付工资,且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五)企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

第十八条 担保额度的动态调整,须由各担保管理部门申请,由市建筑市场总站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调整担保额度手续。对上调担保额度的企业,未调整到位期间按本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各担保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使用、延续、调整、退保等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相关部门查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担保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人工工资担保动态管理机制,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用工、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务工人员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四条  各担保管理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担保缴纳额度;

(二)工作人员在担保办理、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相关附件延续使用。

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8-10 截止日期: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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