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规范》,现对《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www.zjwy.gov.cn)、金华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民政局(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2号),邮编:321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5444414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2日。 附件:1.附件1《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2.附件2《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起草说明) 联系人:郑睿联系电话:0579-87662038 武义县人民政府 金华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发展“后陈经验”,提升基层监督质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内涵】 本条例所称“后陈经验”,是指二十一世纪初,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在党的领导下,设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完善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对村务实行全过程监督,形成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的基层治理模式。 “后陈经验”的内涵是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载体,通过民主监督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协同发展,构建村务全公开、权力全监督、群众全参与的源头治理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工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的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范,保障村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政策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具有意见收集、办理反馈、跟踪评价、信息查询、村务公开等功能的管理平台,实现便捷收集群众意见、高效解决群众诉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村民自治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民主宣传,调动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建设村级议事协商平台、组织召开议事会等方式,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引导、保障村民充分运用民主权利。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访谈、召开会议、线上征集等方式,长期收集村民的意见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反馈。 鼓励向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人员收集关于村务管理的意见,拓展村民自治参与主体。 第七条【村务决议制度】 村级一般事务由村务联席会议决议。村务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由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参加。 村级重大事务按照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八条【村务公开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村务公开标准。村务公开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便于村民及时知晓的有效形式公开村务。村务公开方案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内容提出质疑,有权申请村民委员会公开涉及村民利益但没有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监督权】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涉及村民利益的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民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但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条【事前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决议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决议事项等提前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列席村务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会议召开和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传达村民对拟决议事项的意见并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村务管理、村务决议执行过程,收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事后监督】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民主评议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情况、廉洁情况等进行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务管理、村务决议执行过程的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监督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经查证确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纪检委员、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融合机制,形成协调统一的村级监督体系。 第十五条【成员报酬】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报酬兑现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时间、工作成效、挽回集体经济损失数额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的误工补贴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学习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开展“后陈经验”的学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后陈经验”的学习培训。 学习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履职能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宣传推广】 每年6月为“后陈经验”宣传推广月。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建宣讲团、制定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推广“后陈经验”,提高“后陈经验”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推广“后陈经验”。 第十八条【监督拓展】 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开展制度创新,完善单位事项公开制度,合理设置监督机构,对制度和政策落实、干部履职、事务公开和决策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 (起草说明) 武义县人民政府、金华市民政局及第三方起草团队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现将《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 (二)“后陈经验”在金华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实践做法,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内涵,通过地方立法准确定义“后陈经验”存在必要性。 (三)因全过程监督、公开等核心方面产生的新问题,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后陈经验”有现实需求。 (四)“后陈经验”已向基层治理拓展,通过地方立法推广“后陈经验”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思路 “后陈经验”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推广的基层治理模式。“后陈经验”立法,首先应当考究经验形成的历史事实,形成过程以及成熟度和使用广泛性。经验立法的关键是对经验的定义和总结,固定经验模型,从而制定传承发展措施。问题导向及推动巩固发展,是经验立法的特殊性所在。《条例》力求准确定义“后陈经验”,通过梳理“后陈经验”的核心要素和确立“后陈经验”内涵,“后陈经验”的概念和目的。建立制度建设、执行、监督、保障的闭环,促进“后陈经验”传承发展。 三、结构介绍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建议稿)共20条,没有分章。 第1条至第5条是总则部分,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内涵、政府职责和主管部门职责。 第6条至第18条是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后陈经验”传承发展的核心内容。第6条是村民自治,规定了政府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保障村民自治。由于“后陈经验”重点强调全过程监督,而公开是监督的前提,也是监督的有力手段。第7-8条分别规定了村务决议制度以及村务公开制度。第9-12条规定了监督权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方面规定了全过程监督的监督方式。第13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救济保障措施。第14条规定了“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构建完善。第15条-17条是“后陈经验”传承发展的保障措施。第15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报酬保障。第16条规定了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学习培训要求。第17条规定了如何宣传推广“后陈经验”。第18条是“后陈经验”的发展条款,规定了将监督机构的形式拓展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19-20条是附则部分,没有创设禁止性规定,相关组织、人员的责任在其他法律中均有规定,所以仅有第19条的转致条款,没有新设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核心内容和解决问题介绍 (一)第3条概念内涵。草案建议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后陈经验”是基层治理模式。“后陈经验”的概念采用要素式定义方法,将“后陈经验”的形成时间、主体、具体做法以及实现效果作为“后陈经验”的概念要素。要素一为时间要素,即起源于二十一世纪初;要素二为主体要素,即由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在党的领导下形成;要素三为具体做法:设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建立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2个制度,从事后监督发展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素四为最终实现的目的,即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要素五为定位,属于基层治理模式。为了进一步说明“后陈经验”的本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后陈经验”的内涵,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后陈经验”的形成、发展载体,通过监督推进五大民主协同发展。 (二)第6条至第8条,通过三个条款,阐述如何保障村民自治以及村务公开制度。为了如何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如何拓展村民参与自治主体的问题,第6条规定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村民充分运用民主权利。为了解决村务公开标准不统一、未及时公开的问题,第8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依法统一建立村务公开标准。第二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的职责,第三款规定了村民有权提出质疑和申请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 (三)第9条至第14条,规定细化了“后陈经验”的核心监督方式,即全过程监督,以立法形式确立。第9条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即村民享有监督权。第10条规定了事前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列席村务决议会议,对拟决议事项传达村民意见和建议。第11条规定了事中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村务决议执行过程,收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第12条规定了事后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第13条规定了监督保障,在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进行救济保障的相关措施。第14条规定了村纪检委员、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四位一体”融合机制监督体系。 (四)第15条至第17条,规定了报酬、学习培训和宣传条款,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确履职、准确履职,提高“后陈经验” 知晓度和影响力。 (五)第18条,确定了“后陈经验”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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