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部门的意见,请各部门于2020年3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市住建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大成,联系电话:89180548,传真:89180550,电子邮箱:342408392@qq.com。

 附件:1.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相关单位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

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建筑业开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5000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保持5%以上。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年产值超200亿元企业达到2家,超100亿元企业达到10家,建筑业上市企业达到10家,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达到8家,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企业5家,建筑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工程承包企业,培养一批有先进管理理念和复合素养的人才队伍,打造一批绿色节能环保、综合效益好的示范项目,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并走在全省前列。

三、培育企业做强做优

(一)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置换、挂牌上市等方式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独立或组成联合体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开展“建营一体化”业务。积极扶持实力强、信用优的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每年在新建的国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轨道交通建设中,选取一批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设计、施工、咨询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招投标,助推我市更多建筑施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时,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优先选择实力强、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入围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宁波证监局、市交管办、各地政府、市轨道交通指挥部)

(二)扶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加快向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企业转型。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鼓励建筑师等工程咨询类注册执业人员采用个人或合伙的方式成立执业事务所承接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权责。(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管办、各地政府、市轨道交通指挥部)

(三)强化行业人才支撑作用。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和中高端管理人才,发挥高层次管理人才带头作用,引领行业转型升级。将引进培养建筑业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育计划。打通专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标准。大力推进产学融合、协同育人,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多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对培育引进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等国家级人才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地政府)

(四)推进“走出去”发展。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积极抓住国家“一带一路”等战略发展机遇,跟踪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拓展新兴市场。推动企业与央企国企通过股份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建境外大中型项目。鼓励各地设立建筑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对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年度增量额度对企业予以奖励。各地政府要建立省外市场推介常态机制和重大项目协调联系机制,为企业开拓市场搭建平台。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获得工程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各项荣誉,同等享受本市相应的扶持政策。本市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评先评优以及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时予以认可。(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交管办、各地政府)

(五)加大“引进来”的扶持力度。积极引进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区域公司等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宁波发展总部经济,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宁波注册落户的,各地政府要制定财政奖励、总部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政策予以扶持。对大型建筑企业落户宁波的,可制定“一企一策”的政策予以激励。支持鼓励央企与本地民企合作,联合本地民企以EPC、PPP等方式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鼓励中国百强建筑企业、设计企业60强等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参与我市工程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地政府)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六)加快“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推进建筑业“互联网+数据+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努力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减审批期限,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快速审批和批管分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对已下放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后续监管和效能督查。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查结果应用,提高监管效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地政府)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担保的,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另行提交质量保证担保。对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可通过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并逐步取消。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欠款的清偿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切身利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宁波银保监局、各地政府)

(九)规范工程价款计价和结算。积极推进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进一步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国有投资项目应逐步实现价款分段结算,对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建立工程价款争议调解机制,对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应及时启动争议解决程序,无争议部分应及时足额支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者交付手续;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项目的立项手续。(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地政府)

(十一)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作用,完善信用主体范围和评价内容,加强信用分类管理,实现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全覆盖。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力度,营造诚信执业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为我市建筑业企业提供足额授信。推进保险公司与建筑业企业深度对接,开发创新适合建筑业企业的保险金融产品,减轻企业负担。鼓励银企合作,探索建立应收款项确权制度,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应收款确权证明、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一步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各地政府)

五、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十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定出台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等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创新工程总承包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申报设计文件审查、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探索国有投资公共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图审查豁免制度。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制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可以工程估、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时,重点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投标范围、投标承诺与所完成工作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的合理性及与投标内容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对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审计局、市交管办、各地政府)

(十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委托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实施的项目可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小型项目可集中打包或与大型项目捆绑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PPP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转型升级,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达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的,可在项目立项后进行招标,未达到标准的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咨询服务费的1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管办、各地政府)

(十五)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转型。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培训体制,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素质。加强现场各类施工技术管理和技能人员配备,加快产业工人的技能等级与其收入挂钩。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发展,定向培养专业作业人员和关键技术工种工人,推动劳务企业向专业企业转型。探索劳务公司、专业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用工形式并存机制,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和信息化管理,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提高产业现代化水平

(十六)推进装配式建筑提质增效。促进装配式建筑多种体系共同发展,大力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中明确相关要求。引导建设单位选用标准化、集成化程度较高的装配式钢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提升装配式建筑信息化水平,全面应用BIM技术,提升参建各方的BIM技术应用能力,建立基于BIM、区块链等技术的协同管理平台,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监管。培育一批设计、施工、生产一体化装配式企业,鼓励我市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与市外优秀企业合作,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预制部品(部件)质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十七)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推进BIM技术与管理全面融合,深入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BIM应用。促进企业应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商务、技术、生产数据的统一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的现代化管理。开展智慧工地建设,逐步构建覆盖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程项目的三级联动“智慧工地”管理体系。推动数字建造、智能建造,逐步实现对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的改造和升级。鼓励智能建造咨询服务机构发展。(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十八)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引导设计企业探索现代设计管理模式,鼓励设计企业延伸服务链。加快青年设计人才培养,搭建跨区域交流平台,选拔建筑(工程)名师赴发达国家、城市进行交流研学,提升我市建筑设计企业原创力。鼓励设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大力引进国内外龙头设计企业,凡达到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享受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引进建筑设计高新技术人才,发挥高新技术人才的创新能力,邀请建筑专业院士和设计大师领衔参与重要公共建筑项目,带动提升本地建筑设计队伍的竞争力。开展设计进社区、下乡村活动,营造建筑设计创新氛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外办、市交管办、各地政府)

(十九)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支持建筑业技术和发展研究,培育2-3家技术创新水平领先,具备整合产业链资源能力的龙头企业;培育若干创新投入力度较大,对行业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导入现代管理体系的高成长企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制定高水平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安排资金定期开展新型建造方式应用示范,形成一批示范企业,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带动全行业新型建造方式应用和发展。推动建筑业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和跨界融合,助推传统建筑行业改造和升级。(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七、不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二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严禁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由此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一)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行绿色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抽查检测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逐步引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借助社会力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二)支持鼓励企业创优。根据工程品质标准和等级建立优质优价制度,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或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市政府质量奖,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对获得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的主承建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管办、各地政府)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健全完善相应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住建、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工作。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统计、金融、公共资源交易、税务等部门组成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协作,完善配套政策,搞好综合服务。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发展扶持资金激励实效,出台建筑业专项扶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建筑业”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二十五)健全司法保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开展专业法律援助工作,为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深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调处力度,依法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经济犯罪,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拓展协会服务渠道,深化服务内涵,充分发挥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政策建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和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二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平台,加大对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宣传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2

征求意见相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务办(市交管办)、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征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3-12 截止日期:2020-03-27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