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特制定《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568号402办公室(邮编:323000)。来信请注明“《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412664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潘健锋,联系电话:0578-2025969。

附件:《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积极鼓励和扶助残疾人个体创业及灵活就业,切实解决困难残疾人的生活和养老问题,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持有莲都区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本人已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可获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1.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月给予550元的补贴;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均按实际缴纳月份计发补贴。

2.补贴资金从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对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直接补贴到残疾人个人的办法,一般次年度补贴上一年度经费。如残疾人补交以前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将不予补贴。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因提交材料多次跑的情况,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补贴将采取数据化管理,省内残疾人由莲都区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残疾人无需提交补贴申请及材料。省外参保的残疾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在每年3月底之前到所属乡镇(街道)残联办理。

四、各单位职责

1.由莲都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残疾人缴费职工养老保险数据以及低保数据,并提供社保个人缴费明细表;

3.莲都区税务局负责向莲都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社保明细;

4.莲都区民政局负责向莲都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低保数据;

5.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数据准确性进行核实;

6.莲都区残联负责审核及补贴发放;

7.莲都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本办法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莲都区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莲残〔201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docx


征集部门:莲都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07 截止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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