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结合工作和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参考《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丽财资产〔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与建议。 一、邮寄反馈。通信地址:龙泉市华楼街229号,龙泉市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邮编:323700。 二、电话反馈。联系人:张宇宇,电话:0578-7760499。 三、反馈意见征求时间:2024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
附件: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起草说明.wps
龙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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