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规范》,现对《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hppt//www.zjwy.gov.cn/)、金华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民政局(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2号),邮编:321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5444414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2月4日。 附件:1.《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2.《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起草说明) 联系人:郑睿 联系电话:0579-87662038 武义县人民政府 金华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1: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发展“后陈经验”,提升基层监督质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内涵】 本条例所称“后陈经验”,是指二十一世纪初,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在党的领导下,设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完善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对村务实行全过程监督,形成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的乡村治理模式。 “后陈经验”的内涵是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载体,通过民主监督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协同发展,构建村务全公开、权力全监督、群众全参与的源头治理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工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的村开展“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政策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农业农村、财政、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第六条【村务公开标准】 县(市、区)“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村务公开标准,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方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村务公开标准,按照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要求主动公开村务,不断增加公开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便于村民及时知晓的有效形式进行村务公开,按照村务公布的时间顺序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并提供村民查询。 第八条【村务公开保障】 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村民委员会未公布且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有权对村务公开事项提出质疑。 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或者质疑,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或质疑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审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必要时向有疑问的村民做好解释说明。 第九条【权力运行制度】 村务分为日常事务和重大事务。 日常事务由村务联席会议决议。村务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由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参加。 重大事务决议实行“五议两公开”,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条【全过程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列席村务联席会议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会议召开和决议程序,对拟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村务决议执行过程;组织对村务决议执行结果作出评价。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务管理、村务决议执行过程的监督意见以及对村务决议执行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监督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情况; (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三)村集体财产管理情况以及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四)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工程建设情况; (五)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六)精神文明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二条【调查质询答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民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但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履职行为。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口头意见或书面质询。对村级重大事务或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质询,写明质询对象、要求答复的问题等内容。 村民委员会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口头意见,一般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或者书面质询,应当自收到口头意见或者书面质询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权利规范保障】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经查证确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相挂钩的报酬兑现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激励机制,根据工作时间、工作成效、挽回集体经济损失数额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成员的误工补贴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监督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纪检委员、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融合机制,形成协调统一的村级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群众全参与】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民主宣传,调动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规范,保障村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鼓励村民委员会向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人员收集关于村务管理的意见,拓展村民自治参与主体。 第十七条【群众参与平台】 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新技术,建立完善具有村务公开、意见收集、办理反馈、跟踪评价、信息查询等功能的管理平台,实现便捷收集群众意见、高效解决群众诉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群众参与协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建设村级议事协商平台、执行民情沟通日、召开听证会和议事会等方式,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引导、保障村民充分运用民主权利。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访谈、召开会议、线上征集等方式收集村民的意见,并将村民的意见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习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开展“后陈经验”的学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季度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后陈经验”的学习培训。 学习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履职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宣传推广】 每年6月为“后陈经验”宣传推广月。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组建宣讲团、制定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推广“后陈经验”,提高“后陈经验”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推广“后陈经验”。 第二十一条【其他单位监督】 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开展制度创新,完善单位事项公开制度,合理设置监督机构,对制度和政策落实、干部履职、事务公开和决策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 (起草说明) 武义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现将《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 (二)“后陈经验”在金华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实践做法,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内涵,通过地方立法准确定义“后陈经验”存在必要性。 (三)因权力全监督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后陈经验”有现实需求。 (四)“后陈经验”已向基层治理拓展,通过地方立法推广“后陈经验”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思路 “后陈经验”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推广的基层治理模式。“后陈经验”立法,首先应当考究经验形成的历史事实,形成过程以及成熟度和使用广泛性。经验立法的关键是对经验的定义和总结,固定经验模型,从而制定传承发展措施。问题导向及推动巩固发展,是经验立法的特殊性所在。《条例》力求准确定义“后陈经验”,通过梳理“后陈经验”的核心要素和确立“后陈经验”内涵,“后陈经验”的概念和目的。为“后陈经验”设定“村务全公开、权力全监督、群众全参与”的“三全”标签,在分则中按照“三全”内容,建立制度建设、执行、监督、保障的闭环,促进“后陈经验”传承发展。 三、结构介绍 《条例》共23条,没有分章。第1条至第5条是总则部分,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内涵、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第6条至第22条是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后陈经验”传承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按照“村务全公开、权力全监督、群众全参与”的“三全”逻辑顺序进行条文编排。分则部分没有创设禁止性规定,相关组织、人员的责任在其他法律中均有规定,所以仅有转致条款,没有新设法律责任。第23条是附则部分,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核心内容和解决问题介绍 (一)第三条概念内涵。《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后陈经验”是乡村治理模式,属于基层治理方面的事项,属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后陈经验”的概念采用要素式定义方法,将“后陈经验”的形成时间、主体、具体做法以及实现效果作为“后陈经验”的概念要素。要素一为时间要素,即起源于二十一世纪初;要素二为主体要素,即由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在党的领导下形成;要素三为具体做法:设立全国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个机构,建立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2个制度,从事后监督发展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素四为最终实现的目的,即规范小微权力运行;要素五为定位,属于乡村治理模式。为了进一步说明“后陈经验”的本质,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后陈经验”的内涵,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后陈经验”的形成、发展载体,通过监督推进五大民主协同发展,实现“村务全公开、权力全监督、群众全参与”的“三全”的源头治理体系。“枫桥经验”做到矛盾不上交,“后陈经验”做到“矛盾少产生”。 (二)第6条至第8条,通过三个条款,阐述“村务全公开”。为了解决村务公开标准不统一,缺乏依据的问题,第6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依法统一建立村务公开标准,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务公开标准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为了解决村民委员会公开时间短、村民查询难的问题,第7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职责,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公开形式和档案设置与查询内容,保障村民权利。为了解决村民对村务公开的质疑,进而矛盾扩大的问题,第8条规定村民有权提出质疑和申请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同时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保障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发挥解释说明的作用。 (三)第9条至第15条,设置“权力全监督”的闭环。按照“后陈经验”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同时发展的理念,对权力的监督,首先应当制定权力运行机制。第9条将村务分为日常事务和重大事务,从而将“村务联席会议”和“五议两公开”的2个决策方式以立法形式体现。第10条体现了“后陈经验”的核心监督方式,即全过程监督,以立法形式确立。第11条规定了监督内容,第12条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质询权,强化监督权利。第13条规定了权利规范保障,第14条为履职保障。第15条为了解决基层监督主体多,导致多头监督影响村干部工作效力的问题,提出监督主体融合机制。 (四)第16条至第18条,规定了“群众全参与”的内容。第16条通过设立县级人民政府职责、乡级人民政府职责,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拓展“新居民”参与村级管理。第17条通过由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主管部门统一设立管理平台,实现便捷收集群众意见、高效解决群众诉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18条属于民主协商保障措施,推进民主协商。 (五)第19条至第20条,规定学习培训和宣传条款,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确履职、准确履职,提高“后陈经验” 知晓度和影响力。 (六)第21条,确定了“后陈经验”向其他组织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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