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1-04
  • 信息来源: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文件精神,现将《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5125;联系人:杨女士。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 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16:30。

附件:《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平湖市广陈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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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04 截止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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