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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打造G60科创走廊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3〕12号),修订《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于12月3日(周二)下班前报送至科技局高新产业科(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民东路58号公共服务中心一号楼915办公室)。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公示时间:2024年11月4日-12月3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雅红,13857380991。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1月4日
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打造G60科创走廊全域创新之城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23〕12号),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范围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研发经费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购买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且需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在桐子公司统一纳入集团公司合并申报 (二)企业研发经费须每月按时导入“浙里加计扣除”系统,且对每个项目的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最近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需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三、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根据其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增速及占营业收入比重设置研发经费贡献奖和研发经费增速奖,企业可同时申报贡献奖和增速奖,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一)研发经费贡献奖:最近一年企业研发经费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的给予5万元补助,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2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其最近一年研发经费总额的0.5%,最高补助100万元。 (二)研发经费增速奖:最近一年研发经费较上年增长,且增长总额大于50万元的,按其近两年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状况统计表(B203表)。 (四)“浙里加计扣除”项目及经费汇总表。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技局有关申报通知为准。 (二)市科技局按照企业申报材料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当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确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比例。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对申请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拨付的经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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