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2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请将相关意见反馈我局(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555号402办公室,邮编:325800,电话:0577-64685997,邮箱:532028463@qq.com)。 附件:《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苍南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监督审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监督〔2024〕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占比超过 50%(含)),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负责。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结算可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如委托审核,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监督,必要时可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章 工程项目预算监督审查 第六条 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预结算管理系统备案,其中预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公开招投标项目,需在招投标前由财政部门出具《预算监督审查意见表》。 第七条 预算备案资料应内容完善、真实,报送及时,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经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含概算书); (三)施工图(含施工图审查意见); (四)预算书(必要时应提交计算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预算价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算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二)预算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签字、印章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否符合相关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 (四)预算的计费程序、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预算编制的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是否符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及编制期的材料信息价格; (六)预算是否超过概算批复的相应工程费用; (七)其他有利于节约造价及预算合理性的建议。 第十条 财政部门原则上在 15天内给予备案,如建设项目较大、较复杂或在备案过程中设计有调整的可适当延迟备案时间。同时,财政部门视项目的复杂程度,适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召开“预算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对审查后无需调整的项目直接给予备案;若需要调整,要求原编制单位调整后再报送。
第三章 工程项目结算监督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价或送审价在5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审定后报县财政预结算管理系统备案,其中4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审定前须由财政部门出具《结算监督审查意见表》;合同价或送审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在确认“审核报告”后 5 天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审核报告”应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在后续安排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中,原则上不予增补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结算备案、审查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文件;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含标底预算书); (三)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四)合同协议; (五)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施工变更签证单、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单; (七)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书(含计算底稿)、工程现场勘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程价款结算备案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批复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索赔、人工和材料价调差等结算口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 (三)变更联系单是否准确合理,是否按规定备案、审批,工程暂定价的确认是否有依据。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否及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对价款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实施过程中, 可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征询函》。必要时,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结算监督审查意见表》中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安排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的项目,应在相关资料完备之日起,30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结算监督审查意见表》;或15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征询函》,并在确认《征询函》相关回复内容后,15天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结算监督审查意见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每月在评审系统抽取不少于上个月新增结算备案项目数量的20%实施复核审查,并以“直接审查”和“委托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出具《监督抽查复核意见表》。 第十九条 抽查复核项目的确定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并要兼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覆盖面。为提高监督抽查的效率及完整性,抽查项目除随机确定外,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指定抽查:一是对存在质疑、异常的某些项目;二是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中的限额以下工程;三是其他应抽查的项目。 第二十条 经依法招标、采购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货款,及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咨询、检测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监督审查的范围。 第四章 监督审查成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预算价格备案手续的,县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审查意见”,作为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付及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审查意见”中所披露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天内进行处理或整改并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整改并书面回复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向县政府或向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监督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备的“审核报 告”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同时抄告项目主管单位(如有),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针对所披露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或整改。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安排工程价款结算 监督审查的项目进行回访,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反映监督审查及回访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审查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规 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苍南县县属国企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苍国资办〔2023〕39号)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财政部门对必要时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审查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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