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3个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一、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部分第三点中的“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该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原有政策执行。” 二、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0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部分第九点中的“对2020年1月(含)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其到非公企业就业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科(或技师)、大专(或高级技工)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000元、7200元、5400元,补贴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修改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浙江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2025年1月1日之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三、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22〕28号)作出修改 将第二部分第五点中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首次创业3年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每参保满1年,给予每年1万元的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修改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初次创业5年内,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5年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此项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重点人群已创业且已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但未享受满3年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未申请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新政策执行。”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8日 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0576-88201807 邮箱:824795999@qq.com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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