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现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朱星垚,联系电话:19564270070(750070) 联系地址: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 电子邮箱:17374130252@163.com 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9日 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开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县域内的工业企业月度新增、年度新增(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二、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1.加大项目投资补助。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按协议执行。 2.国资厂房租金补助。租赁国资厂房并与其属地签订入园协议的新办制造业企业,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政策享受期(签订入园协议次年属于第一年,连续不超过三年):第一年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80%、90%、100%的租金补助;第二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60%、70%、80%的租金补助;第三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50%、60%、70%的租金补助。 3.鼓励亩均效益提升。对通过决策咨询的新办制造业企业登记注册成立起3年内上规的,自上规所属年度次年为第一年,第一至第五年亩均效益分别超15万元(含)、20万元(含)、25万元(含)、30万元(含)、40万元(含),且当年效益【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本年折旧三个指标相加之和】达1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3万元的奖励(化工园区内企业亩均效益标准上浮30%)。此条款与国资厂房租金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技改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3%(属于特殊类别的企业提高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四、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 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智能化改造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可单独按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县经信部门重点推进的细分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可单独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五、鼓励企业向上争取资金 对成功列入上级竞争性项目的,与县级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资金额给予10%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对获得数据知识产权许可的企业,给予被许可方每件1000元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 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八、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 每年财政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5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的补助。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九、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部分(不超过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再给予3%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奖励同比例下降。 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一、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 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5000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5000元以上部分可抵用2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二、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 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县政府特别奖企业。 十三、附则 本《意见》中第六、十、十一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奖励补助实行减半享受。 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在兑现阶段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 规上工业企业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在1.5%以上或研发投入在600万元以上的全额享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未达到0.5%且研发投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他情况减半享受。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在0.5%以上的全额享受,未达到0.5%的减半享受。 对企业存在欠税(含缓缴)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至*月*日参照执行,涉及的奖补资金额度(有协议的除外)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新建项目,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上报,且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评定类、申报类项目(不含新建项目,技改项目以履约验收为准)参照原期间内有效的政策标准给予补助。原《开化县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开政发〔2021〕16号)中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智能化改造项目(需通过专家验收)及已申报的企业上云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主要思路 (一)突出精准实效。一是每年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对政策补助资金进行动态调整,对技改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品牌标准化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等条款,通过限额、定额的方式,更好发挥财政绩效与杠杆作用。二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等,体现新质生产力导向。 (二)突出研发导向。规上工业企业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在1.5%以上或研发投入在600万元以上的全额享受;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未达到0.5%且研发投入未达到300万元的实行“一票否决”;其他情况减半享受。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在0.5%以上的全额享受,未达到0.5%的减半享受。 (三)突出贡献导向。对符合条件的租赁国资厂房企业,第一至第三年(签订入园协议次年属于第一年,连续不超过三年)分别最高可享受100%、80%、70%的租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制造业企业,自上规次年开始连续5年间亩均效益达到政策标准的给予支持。 (四)突出亩均导向。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奖励补助减半享受;对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 (五)突出责任导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补助。对企业存在欠税(含缓缴)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兑现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六)突出政策衔接。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新建项目,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上报,且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评定类、申报类项目(不含新建项目,技改项目以履约验收为准)参照原期间内有效的政策标准给予补助。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1.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首次月度升规、年度升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加大项目招引力度。(1)加大项目投资补助。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按协议执行。(2)国资厂房租金补助。将政策享受期调整为“签订入园协议时间的次年为第一年,连续不超过三年”,并适当降低补助门槛。(3)鼓励亩均效益提升。对通过决策咨询并在规定时间内上规的自建厂房或租用国资厂房的新办制造业企业,自上规次年开始连续5年间达到政策标准的给予支持。该条款与国资厂房租金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对符合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予以补助。 5.鼓励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对成功列入上级竞争性项目的,与县级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资金额给予10%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级重点“小巨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或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金额奖励。 7.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大势,创建“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低碳工厂,开展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8.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每年财政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品牌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开展标准制修订,打响“浙江制造”品牌。 9.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强化研发创新导向,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10.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分别给予不同金额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联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11.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5000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5000元以上部分可抵用2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12.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县政府特别奖企业,给予荣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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