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为做好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国家授权,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水利厅起草了《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张丽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2,电子邮箱1246873579@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5日 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建议如下。 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标准为日均取地表水1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超过标准的按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类型税额标准征收。 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疏干排水起征点是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5%。 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实际发电量,按上网电量×(1+3%)确定。 五、《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耗)水量确定。 六、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分别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地表水分为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用水、工商业自备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地下水分为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中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等取用水。具体税额见附表。 七、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水力发电企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税按照超额累进征收:对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不足2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税;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取用水以及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40%及以上取用水量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税。如许可水量与取水计划不一致的,按取水计划计征。 八、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就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九、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十、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核定取用水量的情形,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纳税人最近一个申报期间日平均取(排)水量核定取用水量,并于核定当月将核定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如无相关数据或相关数据异常,则按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 十一、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履行征管职责,强化征管。对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省水利厅应当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其上月取用水量信息送交税务机关;对于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省水利厅应当将其取用水量及时送交税务机关。 省电力部门应当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水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信息送交税务机关。 十二、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水资源税改革导致终端综合水价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水资源税单列后因税额调整而引起终端价格变化的,不纳入价格听证范围。 十三、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省与市县分成比例另行明确。对于跨市、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确有困难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对于同一市内跨市辖区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取水计量合规性技术抽检、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维护和用水监管是水资源税征管的基础保障,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四、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确)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征收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附件: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2024年*月*日 附件 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 取用水类型 | 税额标准 | 一、地表水
| 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取用水 | 0.2元/立方米 | 2.工商业自备取用水 | 0.2元/立方米 | 3.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 | 0.2元/立方米 | 4.直流冷却取用水 | 0.02元/立方米 | 5.水力发电取用水 | 0.008元/千瓦时 | 6.特种取用水 | 5元/立方米 | 二、地下水 | 7.一般取用水 | 0.5元/立方米 | 8.疏干排水 | 0.5元/立方米 | 其中回收利用部分 | 0.1元/立方米 | 9.水源热泵取用水 | 0.5元/立方米 | 其中回收利用部分 | 0.1元/立方米 | 10.特种取用水 | 10元/立方米 |
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全面梳理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调研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吸取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成功经验,形成了《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国家授权事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对省人民政府的四项授权。 一是合理确定公共供水漏损率; 二是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确定计征水资源税。 三是可统筹考虑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授权省政府合理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省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用水的水资源税。
二、总体考虑 (一)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目前,我省水资源费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取水户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二)浙江水资源税改革基本思路 通过水资源税改革,建立调控合理、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一是总体平移,适度优化。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总体不增加面上负担,在中央授权基础上适当优化完善部分政策,既体现改革导向,又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转换。 二是合理负担,分类调控。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行业产业取用水特点,通过设置差别税额,适度降低居民合理生产生活用水负担,适当提高高尔夫球场、水饮料产业等特种取用水行业负担,体现面上普惠、优水优价的政策导向。 三是部门协作,合力高效。厘清部门职责,健全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基础上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托数字浙江,实现部门间数据传递的智能化,体现浙江质效。 (三)浙江水资源税改革要点 一是普惠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设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减少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再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将水资源税红利传导至广大居民和工商业用水户,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是优水优价。坚持“优水优价”“优水优用”导向,通过将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纳入特种取用水范围,并适度提高特种取用水税额标准,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体现正确用水导向。 三、具体内容 (一)授权事项 1.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5% 我省原水资源费征收没有设置漏损率。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由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经调研,我省平原地区漏损率约4%,山区市县普遍高于10%,2023年我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为5.13%。其他省份规定不一,第二批试点省份天津不设置漏损率,广东拟不设置漏损率,山东、四川的漏损率在10%以上。为引导公共供水企业节水降耗,并考虑费改税收入总体平稳,将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定为5%。由此带来的税额减少,通过价格传导机制惠及广大居民和工商户。 2.明确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征收时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改税后,我省按照平移原则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 3.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我省水资源税税额制定采用总体平移原则,体现地表水与地下水区别,生产经营用水与城镇公共供水区别,特种用水与一般用水区别,农业家庭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区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分别确定适用税额。
地表水。设定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用水、工商业自备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取用水除外)、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6类税额;与水资源费相比,增加了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同时调整贯流水和特种取用水税额。将贯流水改为直流冷却取用水,主要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取水用途多样化形势,将数据中心、公共设施、工业设备等冷却取用水并入贯流水中按统一标准纳税。并在国家列举的“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之外,将对水质要求较高的“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列入特种取用水范围;同时将特种取用水地表水税额标准提高到5元/立方米,体现优水优价。其他省份对特种行业范围的规定不一,江苏包括游泳池、饮料、纯净水、酿酒;上海包括饮料行业;北京包括纯净水产业,特种用水税额153元/立方米。 地下水。设定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4类税额。与水资源费相比,按国家规定新增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根据试点省市、周边省市及我省实际,按基本平移原则确定了适用税额,并对新增两类用水回收利用的从低确定税额。 此外,按照国家方案对“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的要求,参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2014年9月)对此类情形超额累计加收水资源费的有关规定。制定除水力发电企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税按照以下规定征收:对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不足2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税;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税;对未经批准取用水以及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40%及以上取用水量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税。 4.明确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用水的水资源税征免情况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就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结合我省实际,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是考虑一些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取用水,已将种植业除外,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就其超过部分按最低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2元缴纳水资源税。 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征管事项明确 1.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标准为日均取地表水1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参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标准定为日均取地表水1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 2.疏干排水起征点是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明确疏干排水征税范围,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确定。我省地下水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低,2023年地下水取用量为0.13亿立方米,仅占总取用水量的0.08%。考虑我省地下水赋存特性,参照江苏、陕西、云南等省管理方式,确定对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并征收水资源税。 3.水力发电企业的实际发电量,按上网电量×(1+3%) 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发电量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和运输损失电量。根据测算,我省水力发电站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约为上网电量的3%左右。为便利计税和征管,以上网电量3%作为综合损失电量与上网电量共同计入实际发电量中。 4.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为便利计税和征管,同时与资源税征管相统一,规定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 5.核定取用水量的情形,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纳税人最近一个申报期间日平均取(排)水量核定取用水量。根据调研发现和水利部门反映,当前大多用水企业实际开工不足,按最大工况核定取用水量大大增加纳税人负担, 按照纳税人最近一个申报期间日平均取(排)水量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相对较准确。如无相关数据或相关数据异常,则按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 6.税务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履行征管职责,强化征管。对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省水利厅应当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其上月取用水量信息送交税务机关;对于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纳税人,省水利厅应当将其取用水量及时送交税务机关。 为方便信息比对,强化征管,省电力部门应当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水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信息送交税务机关。 7.因水资源税改革导致终端综合水价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按国家方案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水资源税单列后因税额调整而引起终端价格变化的,不纳入价格听证范围。 8.《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确)定,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确)定结果实施征管。 (三)水资源税收入分配 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省与市县分成比例另行明确。对于跨市、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确有困难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对于同一市内跨市辖区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取水计量合规性技术抽检、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维护和用水监管是水资源税征管的基础保障,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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