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我县工程渣土管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代拟了《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内容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网上留言、电话反馈及信函提出,意见标题请注明“《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2日

联系人:曹小刚

联系电话:0573-86198724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关于《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工程渣土不断增多,管理工作难度也日益加大。工程渣土偷倒乱倒、运输车辆超载、抛撒渣土污染环境的现象频发。2018年6月1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盐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盐政发〔2018〕18号),但各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联动机制尚未建立,且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上位法均有修订。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抓好统筹,全面加强我县渣土消纳处置保障工作,特制定出台《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县综合执法局借鉴北京市、上海市等大城市及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周边县(市、区)在工程渣土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后,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县综合执法局向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工作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职责分工四个部分。

1.工作目标。提出制定《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

2.适用范围。提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渣土”的定义。

3.主要内容[(一)-(五)]。分为规范工程渣土源头管理、规范工程渣土核准管理、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规范工程渣土消纳管理、规范工程渣土设施建设。

4.职责分工。包含各部门、各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四、补充说明内容

《管理办法》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海盐县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海盐县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机制,抓好统筹,全面加强渣土消纳处置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我县渣土处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适用范围

海盐县辖区全域范围内产生的工程渣土。本办法所指的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程渣土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等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备。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工程渣土;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规范工程渣土核准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渣土运输单位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手续,并在许可范围内处置。

(三)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工程渣土,并与其签订工程渣土运输服务合同。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工程渣土运输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工程渣土处置等行为,规范我县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

(四)规范工程渣土消纳管理。鼓励工程渣土多途径消纳,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五)规范工程渣土设施建设。工程渣土利用、消纳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无工程渣土处置经营权单位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根据省、市要求研究制定渣土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措施。

县经信局:积极扶持培育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快推进渣土循环利用项目落地,解决渣土循环利用不足现状。

县公安局:负责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渣土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用地规划和选址工作;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对倾倒渣土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置。

县生态环境分局:按法定职责对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对属跨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源头管控和交通管理,协助做好工程渣土港口(码头)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上级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道路(水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发放施工许可证后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交通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加强水利工程渣土消纳监管。提供水利工程消纳渣土点位、方量及消纳周期;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水利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工程源头管控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农业工程渣土消纳监管。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消纳渣土点位、方量及消纳周期;指导再生产品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推广;与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开展对完成工程施工招标但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农业工程现场执法检查。

县综合执法局: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工程渣土运输过程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审批工作;负责对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工程渣土,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倾倒工程渣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协同开展对未提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核准申请的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执法检查。

各镇(街道):制订辖区内工程渣土产消平衡方案;配合县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做好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渣土规范处置;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渣土日常管理,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工程渣土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4-10-22 截止日期: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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