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我局代县政府起草的《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1月1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常山县司法局。联系人:张亚胜,联系电话:0570-5896363,联系地址:常山县白马路52号。

附件:1.起草说明

2.《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县拟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起草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牵头负责文件修改,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部门意见反馈基础上,认真分析梳理相关意见,积极与起草单位沟通对接,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对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宣布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因该通知属于文件修改类文件,不设置宽限期,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附件2:

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县拟决定对8份文件予以修改,对1份文件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一、修改8份文件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64号)

将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中的“项目在建设前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县文广旅体局审核通过,同时须经过规划、用地批准”修改为“项目在建设前须经过规划、用地批准”。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59号)

1.删去文件“5.活动推广”中的“由常山县乡村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我最喜爱的文旅体活动’评选,对排名前十且由乡镇(街道)或企业举办的活动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并确定为下一年度县级重点文旅体品牌活动”。

2.删去文件“8.品质提升”中的“每年开展十佳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评比,获评点位每个奖励20万元”。

(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11号)

删去文件第一条第四款中的“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不予工程变更”。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打造省际职业教育高地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23〕7号)

将文件“9.支持创新团队培育”中的“举办高水平‘双创’大赛,将大赛结果与创业贷款贴息、金融扶持等支持政策相挂钩”修改为“举办高水平‘双创’大赛,鼓励企业提高创业创新水平并对获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五)《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常政发〔2023〕48号)

将文件“(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修改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六)《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宅基地资格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89号)

将文件二、流转条件(一)中“6.无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进行宅基地资格权流转”修改为“6.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宅基地资格权流转的其他情形”。将文件二、流转条件(二)中“3.无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进行宅基地资格权流转的情形”修改为“3.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宅基地资格权流转的其他情形”。

(七)《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发〔2023〕47号)

将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3.设计标准。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房屋外立面装修应体现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

(八)《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4〕4号)

将文件第三条户的认定中“同一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修改为“同一宅基地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以调查核实为准”。

二、宣布《常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常山县关于承接落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3〕11号)文件失效。

本文件自2024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征集部门:常山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22 截止日期:2024-11-01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