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常山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8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电发〔2023〕19号)等相关要求,县林业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制定了《常山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现向你们征集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018日前反馈至县林业水利局规建(农水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徐静

联系电话:13587115586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2024108

常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1

常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促进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相对薄弱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结合常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县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山塘、堰坝、末级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泵站、高效节水等)的维修管护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建立完善工程管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县林业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村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田水利设施运行、养护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办法修订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乡镇和村成立管水组织。

  财政局负责筹措、审核、拨付农业水价精准补贴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组织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落实配套运行维护经费;督促指导各村建立管水组织整理汇总村级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料,统筹经费拨付到村和使用监督

  各行政村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具体运行维护工作,建立管水组织,落实管护专员,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宣传村级管护组织应建立健全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制度和措施,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对辖区内农田基础设施全面负责。

  各乡镇街道、村要围绕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管护制度和信息档案、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护组织和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等要求。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管护实施主体可自行承担管护或委托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条  管护实施主体应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维修养护,确保工程效益正常发挥。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每年应组织人员开展1-2次集中管护,养护内容包括不限于灌排渠系清淤、机电设备上漆、灌溉设施破损恢复、周边环境清理等。

第十一条  对已损坏(毁)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置到位,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县级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水利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解决或组织会商解决。

 

第四章  管护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工程管护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 和“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采取村集体自筹、群众集资或工程经营收益等多种形式筹集。包含但不限于: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二)县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的用于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护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安排的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

(四)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补助资金;

(五)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六)社会各界的投资、捐资赞助等;

(七)其他可统筹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页,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要整理编汇,形成年度资金使用台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考核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查实存在管护资金违规使用的,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设施严重损毁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常山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08 截止日期: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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