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4〕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苍南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通过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陈玲珑,联系电话:18966291172

电子邮箱:cnzhengshouban@qq.com

通信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前幢411办公室(县住建局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附件: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安置速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4〕4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导向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票定义

(一)房票。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房源超市所列房源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三、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即房票票面金额,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

(一)权益金额。

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权益量化后的金额就高确定(含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各项奖励和补助)。其中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权益金额。

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可采取拟安置地块住宅价值扣减应补缴购房款确定。

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

(二)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所列房源并签定订购房合同的,可根据下列情形按已使用权益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购房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1)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5%以内奖励;

(2)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以内奖励;

(3)出票之日起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以内奖励;

(4)出票之日起24个月后购房的,给予5%以内奖励。

四、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全域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包括征收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补偿安置。

五、使用期限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24个月内未购房且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六、可购房源

房票使用人通过房源超市选购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具体房源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为准。

(一)政府统筹房。是指政府或县属国企以自建、代建等方式建设,或收购的预售、现售房源。政府统筹房源纳入“房源超市”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统筹房管理单位已制定统筹房购买规则。

2.统筹房管理单位对所提供房源予以评估,实行“一房一价”。

3.统筹房管理单位已制定清晰的楼盘表、区位图、户型图供房票使用人选择。

(二)商定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经政府商定纳入房票安置房源的商品房。

七、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

(二)房票变更。被征收人是自然人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近亲属范围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票拆票。房票使用人可在选房后7日内持房屋认购协议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拆票,一套房屋只能申请拆票一次。拆票按照权益金额和购房奖励的相应比例进行拆分,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房票价值相应调整。

(四)结余变现。已使用房票权益金额超过80%(含)的,剩余房票价值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予以兑付;未超过80%的剩余房票价值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应比例金额予以兑付。

房票持有期间利息按出票之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房票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自始不计息。

(五)到期兑付。房票使用人到期未购买房源超市所列房源退还房票的,按货币补偿方式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按房票出具之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固定利率计息,房票使用人不再享受房票奖励。

(六)退房规定。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购房后经县住建局审查解除购房合同的,房源提供单位需原路退回房票票面金额。

八、房票安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被征收人应在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

(二)出具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票安置协议》,经审核无误后出具房票。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1张房票。房票应当记载补偿方式及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有效日期等内容。

(三)选定房源。房票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房源超市所列房源,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交房票。

(四)资金结算。房票使用人选定房源后,房源提供单位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结算后,征收实施单位须在60日内兑付房票的应付款。

九、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可享受首套房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房票使用人以房票购买政府商定住宅房源的,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视同产权证明,可以作为其子女入园入学的资格依据。

被征收人子女户籍未迁出的,仍保留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三)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房源超市所列房源的,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

十、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协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房票安置资金。房票安置资金以现金方式和银行无条件保函形式足额缴存到房票结算专用账户,其中现金比例不低于计划发放房票总金额的30%。房票安置资金未足额缴存的不予房票系统立项。

房票兑付期间,房票结算专用账户最低应留存不少于已发放房票票面金额(扣除已结算金额)30%的现金余额,并根据房票结算情况每月补充房票安置资金。

(二)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房票系统运行;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接受房票安置的条件、房源及优惠幅度;负责建立房票安置房源超市,公布房票安置的房源信息等;负责委托县属国企对房源超市的管理及运行维护。

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在具体征迁项目推行房票安置政策;负责指导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计算房票价值等工作;负责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录入“放心征迁”系统,生成房票基础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建设,负责房票系统立项的资金审核等相关事项。

县资规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前,征求县住建局的意见,可将房票安置的有关条件设置在出让公告中。

县金融中心负责做好各大银行的监督与协调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发放、登记等执行事项,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与更新录入工作。

县发改、税务、司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相关工作。

(三)制度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参与房票安置的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之前已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二)危旧房解危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征迁范围无房户安置)、土地综合整治等涉及房屋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由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三)2022年9月1日发布的《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苍南县人民政府门户 发布日期:2024-10-16 截止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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